要積極探索和推進政務公開的立法工作,條件成熟的地區和部門要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逐步把政務公開納入法制化軌道。建立健全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對於應當讓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要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暫時不宜公開或不能公開的,要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案。公開事項如變更、撤銷或終止,要及時公布並作出說明。對於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項,要按照規定程序,向申請人公開,確實不能公開的要及時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二)、嚴格政務公開制度的執行:
壹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轉變工作作風,真正樹立“人民公仆”的思想,切實把政務公開作為自己的應盡之義務;
二是結合機構改革,各行政機關制定具體的政務公開工作制度,明確各部門的性質、職責和權限,克服執行中權責不清、相互扯皮的現象;
三是建立有關政務公開的考核機制和約束機制,將政務公開工作的優劣當作考核行政機關工作成績的重要依據,做到獎懲分明。四是加強公務員文化素質、法律素質、業務素質的培養,提高公務員的職業道德修養,強化公務員的自律意識,建設壹支高素質的政務公開執法隊伍。
(三)、建立健全政務公開的監督制度,保障相對人在政務公開中的救濟權利。對於政府機關違反有關政務公開法律的行為,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信息的行為,要追究相關責任人和行政首長的法律責任,並允許相對人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等方式取得救濟。
(四)、切實加強對政務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政務公開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把政務公開工作列入議事日程,研究和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是實施政務公開的責任主體。要加強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培訓,為推行政務公開提供智力和技術支持。要加強宣傳教育,營造推行政務公開的氛圍,引導人民群眾正確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政務公開的實踐活動。
(五)、抓考核促提高
把政務公開納入政風行風評議的範圍,發動群眾對政務公開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全面,時間是否及時,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制度是否落實到位等進行評議,評議結果與年終幹部考核相掛鉤。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在明確職責的基礎上,對工作不力、搞形式主義的要嚴肅批評,限期整改;對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弄虛作假、侵犯群眾民主權利、損害群眾合法利益、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責任,嚴肅查處。
(六)、抓先進促後進
以示範點建設為抓手,培育和挖掘政務公開工作的先進典型,對做得好的單位進行表揚,對做得不好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直至追究有關領導責任。切實通過先進典型帶動該地區政務公開工作的開展。
(七)、抓制度促規範
進壹步健全和完善政務公開制度,規範公開內容,提高公開質量。在確保本地區應公開單位公開率達100%的基礎上,重點抓好公開形式、公開制度、公開實效等規範化建設,促使本地區政務公開工作向規範化、制度化方向發展。
(八)、抓重點促深化
要把與群眾聯系密切的領域、行政執法領域和涉及“權、錢、人”的管理領域作為本地區推行政務公開的重點,進壹步公開辦事程序、辦事標準、辦事結果,不斷增強工作透明度。突出政務公開的重點環節,繼續開展政務公開目錄編制工作,對當地政府及其部門政務公開的內容、形式、時限、責任單位等進壹步作出明確規定。同時,要借助計算機網絡手段,設置完整直觀的政務辦理服務指南,讓群眾壹目了然,方便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