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接受企業委托後,壹般按照以下步驟為清產核資作好準備:(1)成立由部門經理(合夥人)、項目經理、助理人員組成的清產核資項目小組。在該小組中,由具備多年國有企業審計經驗的資深審計人員嚴格把關,輔以勤勉盡職、審計與會計經驗豐富和計算機技術熟練的助理人員及必要的工程技術人員相配合。(2)收集清產核資的相關資料。包括財政部下發的有關文件、政策、辦法、相關企業清產核資的操作方案等。(3)項目小組成員認真研究所收集到的清產核資資料,通過討論、質疑等方法力爭深刻理解政策內涵,並就政策疑點和操作方法(甚至包括申報文件、報表、證據的編制方法和索引勾稽關系等)在事前向財政部咨詢和請示,以更加全面、深刻地理解清產核資政策的內涵及外延。(4)得到財政部的反饋意見後,在項目小組成員中進行交叉培訓,力爭讓每壹位成員都深刻理解清產核資的相關政策。(5)充分了解客戶基本情況,明確客戶的工作重點和風險程度。(6)制訂事務所工作程序控制圖、工作底稿編制方法及要求等詳細的內部操作執行文件。
▲ 實施階段
實施階段的工作包括以下幾方面:(1)立爭使事務所成為財政部與企業的溝通管道,為企業提供政策咨詢,輔助企業制訂執行方案,把握工作進度。如在會同總公司制訂清產核資工作方案和計劃的基礎上,進壹步深入了解企業情況,可將整理好的財政部已頒發的有關清產核資的文件、資料等匯集成冊,下發給其各子公司,並對財政部清產核資政策的相關要求和操作方法進行詳細講解,回答子公司相關人員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提出的問題,然後將典型事項分類整理匯總後向財政部咨詢,得到答復後再傳達給各子公司。(2)指導各子公司資產清查工作。在子公司資產清查的過程中,我們與總公司多次就相關子公司遇到的具體問題進行研討,將新事項多次向財政部請示,把階段性的會談紀要作為清產核資工作的操作依據。結合專業實際經驗,將政策明細化,具體到公司的每壹事項,並進行了詳盡的解釋。同時推動公司把握清產核資工作進度,提醒各子公司註意時限要求。在我們的幫助和督促下,各子公司按時將資產清查資料上報至總公司,為總公司與我們的壹同會審創造了條件。(3)與總公司壹同對各子公司資產清查資料進行會審。在對各子公司資產清查資料進行初審後,我所按照財政部政策要求將基本符合損失申報條件的事項分為兩類:壹類是已經收集完全直接能夠進行申報的;壹類是需要執行相應審計程序以收集進壹步證據的。同時,根據各子公司的地點分布及損失類型,我們將必須進行監盤和函證的事項分離出來,確定了清產核資財產損失實地復核地域分布表,為實地復核取證提供思路。(4)實地審核取證、確認損失申報項目。在與總公司協商壹致的情況下,我們首先選擇較近的、損失類型較全的子公司進行了實地審核試點,主要對存貨、固定資產損失進行抽盤復核,同時還完成了對壞賬損失、投資損失等進行函證和詢問等審計程序。在試點的基礎上,對各子公司財產損失進行了全面的實地現場復核,從而確定了損失申報項目並收集到了相關證據。同時將基本符合損失申報條件但缺乏相關證據的項目留作開口,待各子公司在壹定時限內收集完全後補報。這樣,我們基本確定了總公司的損失申報項目,並實施了相關的審計程序,基本完成了實地鑒證工作。(5)討論證據,匯總、復核資料,編寫報告,代編報表,完成申報。對於擬上報財政部的損失申報項目,項目經理與部門經理及所內質量管理人員進行了多級復核。對於損失性質清晰、證據不全的項目,在請示財政部的情況下在鑒證報告中進行了中肯、恰當地表述,同時代該公司編制了資金核實申報報告、清產核資報表等相關資料,總編成套後上報財政部。
▲ 後續工作
1.配合財政部、企業,完成三方會審,最終確認損失核銷項目及金額。
2.在充分了解客戶情況的基礎上提供延伸服務。在清產核資過程中,我們牢記服務的基本職責,為企業提供高水平的專業服務。如針對該公司各子公司效益較差的現實狀況,我們對其改制提出了中肯的建議,對其資產管理等相關財務管理制度提供了合理化建議,對行業狀況、特點進行了分析,為該公司出了書面的“企業走出困境”思路建議,並為企業相關財務人員提供了現場培訓,獲得各子公司的壹致好評。
▲ 對清產核資工作的壹些思考
1.關於清產核資工作的範圍。為了杜絕國有資產的流失,財政部在核損時以合法的、關鍵的外部證據為標準,損失核銷條件十分嚴格,導致企業實際損失很大壹部分不能按財政部清產核資政策核銷,尤其是經營嚴重不善的國有企業更是如此。筆者認為,企業能夠持續經營或者某種經濟資源仍具有獨立的經營價值應成為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前提條件之壹。企業如果實質上已經處於破產境地,就不應該進行清產核資,因為它沒有最終解決破產企業的退出問題。如果國有企業無法持續經營,那麽應該申請其破產。然而,國有大中型企業破產是有指標、有條件且需要審批的,壹旦考慮到企業職工的破產安置問題就可能導致破產無法實施。如在我所實地核實的該公司中,起碼有4到5家子公司已多年經營不善,職工工資已長期不能發放,企業實質上已處於破產境地。雖然企業接近破產的國有企業能夠通過清產核資解決表面的壹些局部問題,但無益於問題的根本解決。而且,破產是在停止經營基礎上進行的,而清產核資是在持續經營基礎上進行的,這就導致對企業損失的確認的巨大差異,最終也就無法反映國有企業的真實情況。因此,清產核資還應該與企業改制相聯系,即通過清產核資核實國家出資額,與其他種類出資相匹配,既不高估國家實際所有資源,也杜絕國有資產實際流失。
2.關於清產核資與其他審計業務的關系。清產核資損失鑒證與壹般的年審不同。壹般的年審是抽樣審計,而清產核資是對各項資產盤盈、財產損失和資金掛賬的詳細審計,更重視符合財政部政策要求的證據。另外,清產核資損失鑒證屬於企業財產損失鑒定審計範疇,但也略有不同。財產損失鑒定審計主要依據審計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進行,而清產核資中的財產損失鑒證除了要依據上述準則外,還要依據財政部清產核資政策的規定。只有符合財政部清產核資政策規定的財產損失才有必要對其進行鑒證。因此,在清產核資工作中,需要對政策把握與專業判斷進行權衡。應保持應有的職業敏感,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緊緊把握清產核資基準日這壹時間限度,運用檢查、監盤、函證、觀察、分析性復核等審計方法對損失申報項目進行鑒證,力爭為國家把關,為企業減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