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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1.根據財稅[2012]27號《關於進壹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2.國內新設立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後,從2017 12 31之前的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享受至期滿為止。

3.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取得的按需退還的增值稅,由企業用於軟件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擴大再生產,單獨核算,可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擴展數據:

《通知》在現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進行了調整和完善,主要包括:

壹是重點扶持自主創業。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新增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針對個體經營者,積極支持個人自主創業。

二是擴大享受個體戶稅收優惠政策的人群範圍。相對於以往按特殊群體享受自謀職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群範圍,新的自謀職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對象的界定是以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為準。

即從下崗職工和少數城市貧困群體到納入就業失業登記管理體系的所有人員。下崗職工、高校畢業生、農民工、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等重點就業群體均在新的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覆蓋範圍內。

三是維持原有優惠政策。繼續用好下崗職工再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依次扣除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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