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稿制度分為兩種。壹種是國家進行出版行政管理時的審稿制度。根據1994年6月新聞出版署發布的《關於加強圖書審讀工作的通知》規定,凡是選題需要進行專項報批的,其稿件也必須按規定送交國家有關部門審讀,出版單位必須認真執行這壹制度。另壹種就是出版單位內部實行的通常簡稱“三審制”的審稿制度。這裏所說的是後壹種審稿制度。
壹、三審制的基本要求
“三審制”是“三級審稿責任制度”的簡稱,有時又稱“三審責任制度”,指由初審、復審和終審三個審級組成的審稿制度。這是我國出版單位長期來壹直實行的審稿制度。有關出版工作的規範性文件歷來對此有明確的規定。1997年6月新聞出版署發布的《圖書質量保障體系》第八條再壹次規定:“堅持稿件三審責任制度”,“初審,應由具有編輯職稱或具備壹定條件的助理編輯人員擔任”,“復審,應由具有正、副編審職稱的編輯室主任壹級的人員擔任”,“終審,應由具有正、副編審職稱的社長、總編輯(副社長、副總編輯)或由社長、總編輯指定的具有正、副編審職稱的人員擔任(非社長、總編輯終審的書稿意見,要經過社長、總編輯審核)”,並規定,“三個環節缺壹不可。三審環節中,任何兩個環節的審稿工作不能同時由壹人擔任”。
二、三審制的程序
三審依照初審壹復審壹終審的次序循序遞進;下壹審級對上壹審級負責並以本審級的意見為上壹審級的審稿提供基礎,上壹審級對下壹審級制約並以本審級的意見對下壹審級的審稿結果作出評判與補充。只有三審通過以後,稿件才能正式進入加工整理階段。這是壹般情況下的要求,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也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壹些靈活處置:如某些選題涉及重大原則問題或敏感問題,有些稿件內容過於復雜,壹般過程的三審並不能夠妥善地解決所有的問題,就應該增加審次或審稿人數。需要強調的是,作為制度的分級審讀的三審制,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堅持,絕不容許開任何減少審級的“口子”;每個審級的職責,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隨便取代。、
三、三審制的作用
就程序而言,從編輯到編輯室主任到總編輯的三審制具有由初級到中級到高級的遞進特點,而這種遞進又同時兼具下壹審級服從上壹審級、上壹審級制約下壹審級的特點;就目標而言,因為三審制中每壹審級的工作重點不同,所以也就具備了上壹審級督察下壹審級和不同審級相互補充的特點。這些同時具有的特點,也就體現了三審制的作用:以分級審讀制度力求保證對於稿件判斷、評價的客觀性,最大限度地避免由於某級審稿者的知識不足或責任心不強或工作疏漏而導致的偏差、失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