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統稱為外資企業。
它是經我國有關部門批準,遵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從事壹定的經營活動,由壹個或多個外國投資者和中國投資者共同或獨立經營,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改革開放以來,外資企業已經成為中國企業制度的組成部分。辦好外資企業對吸引外資、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擴大出口渠道具有重要意義。
1.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也稱為中外合資企業。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市政府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 *投資,* * *經營,* * *承擔風險,* * *從事壹定的經營活動。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企業的特點是:
(1)某合資企業按合同規定持股,但只有出資證明書,不發行股票。所以國外不同的股份公司都存在控股問題,誰在公司持股多,誰就控制了公司的經營權。
(2)國外規定外國投資者只能占49%以下的股份,國內投資必須占565,438+0%以上。但是中國的規定和國外不壹樣。對於外資合資企業的股份,只有下限不低於25%,沒有明確的上限。
(3)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之間有壹定的比例。如果投資總額低於300萬美元,註冊資本應等於投資總額的70%;而且註冊資本在合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對合營各方認繳的資本不承擔責任。
(4)中外合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其經濟責任以各自出資額為限。
(5)外國投資者賺取的利潤及其合法收入只能以外匯匯出,這就要求在合同中規定產品的出口比例,在經營中強調外匯收支平衡。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又稱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指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設立,按照合同規定的各方投資條件、收益分配、風險責任和經營方式進行經營的非股權經濟組織。合資企業可以是為實施某壹項目或經濟活動而組建的法人企業或非法人組織。中外合資壹般由中方合作者提供土地(使用權)、自然資源、勞動力或現有廠房、設備及相應的水電設施;只有對外合作才能提供資金、先進設備、技術和材料。
中外合資企業的特點是: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雙方以法人身份簽訂合作經營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投資方式和分配比例分配利潤。可以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也可以是沒有獨立資質的合資實體。
(2)各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必須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上,各合夥人提供的合作條件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投資股份壹般不進行貨幣折算,利潤也不根據各合夥人的出資額進行股份分配。合作期滿後的收益分配、風險和債務的分擔、企業的管理方式和清算辦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3)合資、註冊醬料提供合作條件的方式有三種:壹是外方合作者提供的資金、設備無息加上中方投入的少量現金為註冊資金;三是將雙方提供的合作條件轉化為投資本金作為註冊資本。目前選擇第三種方式。
(4)獨資企業可以采用加速折舊或其他方式提前收回投資,在未到期的合營期限內,仍應按原投資額對合營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否則,合資企業在償還本金後,壹旦出現虧損,將無法償還,債權人的利益將得不到保障。
3.外資企業外資企業也叫外商獨資企業。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外資企業的特點是:
(1)外資企業在中國註冊,法定地址在中國,大部分經營活動在中國進行。因此,凡符合中國法規法人條件者,均可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
(2)中國目前的外資企業只是相對於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而言的。因為投資者不壹定只有壹個,可以是幾個外商在中國舉辦外資企業而成立的公司,所以與國際上通常說的“個人獨資企業”不同。
(3)由於外資企業是外商自己投資經營的,不能直接向中國企業轉讓技術。因此,在中國設立的外資企業必須是有利於中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先進技術型企業或外向型企業。
(4)外資企業最重要的特點是:自我投資、自我管理、自負盈虧、自我享受。
4.外資企業的區別:
(1)組織形式和法律地位的區別。中外合資企業是公司形式的經營單位,屬於有限公司,是中國的法人,擁有獨立的產權。中外合資企業是壹種組織形式不明確的合夥企業。可以是具有中國法人資格、擁有獨立產權的企業;也可以是松散的經濟聯合體,在中國沒有法人資格,有獨立的產權。其主要依據是雙方評估的合同和企業章程。大部分外資企業也是有限責任公司,企業的註冊資本全部由外國投資者投資,所以在中國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投資方式不同於中外合資企業。合資各方都必須投資,包括現金、工業產權、實物和場地使用權。這些投資全部折算成註冊貨幣,從而確定各自的股份。其註冊資本為合營各方認繳的資本之和。中外獨資企業可以合資形式或合資各方提供的合作條件(包括現金、工業產權、實物和場地使用權)進行投資。但合資各方提供的合作條件必須折算成註冊貨幣,所以沒有可比的數量概念,也沒有股份比例。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方式由外國投資者單獨提供,其註冊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入。
(3)分配方式與資本回收的區別。中外合資企業的損益分配嚴格按照合資各方的股權比例進行。在合資過程中,只要投資比例和利潤比例不變,合資各方只能從企業獲得的利潤中回收資本。合資期滿後,如果中方接管企業,仍需繳納外方出資部分。中外合資企業的盈虧按合同規定進行分配,其投資的回收往往通過提取設備折舊費來進行。如采用加速折舊償還本金,在合同規定的合作期限屆滿後,合營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方所有。外資企業的盈虧不涉及中方,其資本只能從企業的利潤中或者在企業依法解散時收回。
(4)管理模式不同於中外合資企業的管理模式。管理體制是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對管理層決策下的管理機構負責,總經理負責日常管理。如果中外合資企業是法人企業,管理體制與中外合資企業相同,也可以由中外投資者組成單獨的管理機構進行管理。中外合資企業的管理模式更加靈活。外資企業也有董事會,但管理方式更靈活。
高新技術產業通常是指以高新技術為基礎,從事壹項或多項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技術服務的企業的集合。這個行業所擁有的關鍵技術往往很難開發,但壹旦開發成功,比壹般的具有更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界定高技術產業的範圍是研究高技術產業各種問題包括政策問題的基礎。但由於高新技術產業依賴於高新技術,而人們對高新技術的理解往往並不壹致,這就使得目前業界對高新技術產業的定義有不同的看法。
美國商務部提出的判斷高技術產業的指標主要有兩個:壹個是R&D強度,即R&D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重;第二是R&D人員(包括科學家、工程師和技術工人)在雇員總數中的比例。另外,產品的領先技術必須屬於確定的高科技領域,必須包含高科技領域的技術或技術突破。按照這個標準,高新技術產業主要包括信息技術、生物技術和新材料技術。
出於國際比較的需要,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還以研發強度對高技術產業進行了定義和分類,並選取了R&: D總成本(direct R & amp;d費用加上間接研發費用;d成本)占總產值的比重,直接R &;d .資金與產值和直接研發的比例;d,增加值比重,提出了高新技術產業的四個新分類:即航空航天制造業、計算機及辦公設備制造業、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業、醫藥制造業等被確定為高新技術產業。這種劃分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此外,加拿大認為,高科技產業的認定取決於研發經費所反映的技術水平和勞動力的技術素質。而法國則認為,壹種新產品只有經過標準生產線生產,擁有高素質的勞動力,有壹定的市場,並形成新的分支產業,才能稱之為高科技產業。澳大利亞把新技術的應用和新產品的制造作為判斷的突出標誌。
目前,我國對高技術產業沒有明確的定義和標準,通常根據產業的技術密集度和復雜程度來衡量。根據國家統計局2002年7月發布的《高技術產業統計分類目錄的通知》,我國高技術產業的統計範圍包括航空航天飛機制造業、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業、計算機及辦公設備制造業、醫藥制造業和醫療器械及儀器儀表制造業。
什麽是高科技?高新技術認定的法律條件和範圍是什麽?
1991年,原科技部規定科技管理部門在以下範圍內認定為高新技術:
(1)微電子與電子信息技術。
(2)空間科學和航天技術。
(3)光電子和光電子集成技術。
(4)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
(5)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
(6)能源科學和新能源技術。
(7)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
(8)地球科學與海洋工程技術。
(9)基礎材料科學和輻射技術。
(10)醫學科學與生物醫學工程技術。
(11)其他在傳統產業基礎上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高新技術企業是知識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的經濟實體。高新技術範圍的確定將根據國內外高新技術的不斷發展進行補充和修訂,由科學技術部公布。
如何定義高科技企業?
第壹條為進壹步促進我市高新技術產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參照科技部、廣東省科技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或企業化管理的研究開發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深圳高新技術企業是壹個專名,高新技術產品是指根據科技部等部門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結合深圳實際情況,列入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發布的《深圳市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
第四條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
(壹)申請企業開發生產的產品屬於《深圳市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範圍;
(二)申請企業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和生產的高新技術產品年銷售收入應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自產高新技術產品的銷售收入應占企業當年銷售收入總額的50%以上;
(三)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企業必須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預期自主知識產權;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企業必須有明確的知識產權關系;
(四)企業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職工總數的10%以上,並有專門的研究開發機構;或者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企業擁有職工總數的10%以上,其中3%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並有專門的研究開發機構;
(五)年人均產值或預計年人均產值達到654.38+50萬元以上;
(六)銷售利稅率或預期銷售利稅率高於同行業平均水平;
(七)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企業年度研究開發支出占年度銷售收入的8%以上;或者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企業年度研究開發支出占年度銷售收入的3%以上;
(8)具有現代化管理的組織、措施和方法;
(九)申請人從事的主要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和生產雖不符合上述標準,但其產品對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的,也可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10)經深圳市認定的以軟件開發生產為主的軟件企業,年銷售收入應在500萬元以上,且註冊的自產軟件產品銷售收入占企業當年銷售收入總額50%以上的,可直接申請轉為高新技術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