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企業應自覺地面向市場,參與競爭,不斷增強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的能力,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政府有關部門必須為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創造必要的外部條件,做好宏觀調控、協調服務和檢查監督等方面工作。第二條 企業可以自主選擇主管部門或掛靠、歸口管理部門。企業的類型由經營規模和經濟效益界定。取消企業及管理人員套用的行政級別。第三條 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及國家的有關規範,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經過批準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采取內部職工持股、法人持股與內部職工持股相結合,有條件的企業還可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或發行B股。同時,鼓勵企業創造條件到國(境)外上市。第四條 企業可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導向,自主決定投資項目、經營方式和調整經營範圍。實行壹業為主,多種經營。除國家規定限制性的行業和項目外,企業的設立和經營範圍的調整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第五條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到國(境)外投資辦企業,建立銷售網絡。市經貿委在收到企業申請報告並征得我駐外商務機構意見後10天內予以批復。境外企業自批準設立後的下壹個會計年度起,三至五年內免繳財政利潤,經市外匯管理局批準,可留存境外,專項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其使用須報市經貿委、市財政局備案。境外企業的經營和管理,遵照國家有關法規和國際慣例辦理。第六條 建立穩定的出口商品基地(以下簡稱基地),推動貿工農技結合,走實業化道路。企業可采用獨資、合資、合作、兼並、參股、聯營、承包等方式開發基地。產品出口在50%以上的新建基地,在稅收上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待遇。對新建基地政策上予以優惠,用地優先安排。內貿企業利用留用資金和借貸資金修繕、改造、裝修的商業網點,不因提高房屋等級而提高房租;不涉及房屋結構改變的,房地產部門不收取恢復費。第七條 為開拓國際市場,進壹步發展對外貿易,企業出國推銷商品的業務費用可根據實際需要列預算,經市外匯管理局批準後,從留成外匯中支付,在涉外費用中列支。第八條 建立市外貿出口獎勵基金:從企業經營進出口業務所得利潤中提取2%作為基金來源,由市經貿委集中設立專戶,專項用於獎勵在出口創匯、經濟效益和開拓多元化市場以及帶動地產品出口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總經理和成績顯著的單位。第九條 企業每出口凈收匯1美元,可自提0.02元金額作為出口獎勵金,在費用項目列支。第十條 建立商業網點建設基金。凡新建的住宅新村,都應提取7%的土地綜合配套費作為商業網點配套建設費,專項用於商業網點的新建、擴建和改造,並實行有償使用。商業網點配套建設費由市建委在發放建設許可證時代收,並全部存入市財政局商業網點專用戶頭。每年初由市政府統籌安排,專項用於商業網點的建設。舊城區改造要堅持“誰拆誰建、拆壹建壹”原則,保證原有商業網點不能減少。第十壹條 企業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總經理由企業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投資公司(以下統稱主管部門)聘任或解聘,副職由總經理征得企業黨組織和主管部門同意後聘任或解聘,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企業總經理、書記可由壹人兼任,凡能勝任本職工作,業績突出的總經理,任職年齡可適當放寬。股份制企業按股份制管理規範實施。第十二條 在工資總額增長水平不高於企業實現利潤的增長水平或不高於其凈資產增長水平的前提下,盈利企業可自主決定工資總額(包括企業的工資、獎金、補貼、津貼等工資性支出),報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財政、稅務部門備案。企業可自行決定分配方式。企業總經理的年工資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年均工資的3至5倍。虧損企業的工資總額應報市勞動局審批,企業總經理的年工資不得高於本企業職工的年均工資。第十三條 企業出國(境)人員由企業確定,按幹部管理權限辦理政審。企業法人代表由主管部門審批,其余人員由企業法人審批。壹次政審,壹年有效。出口創匯先進企業可申辦若幹赴港多次往返證照。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經貿委負責解釋。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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