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關於做好2009年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專項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時間:2009年8月26日工信廳企業2009185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做好2009年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專項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為做好2009年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專項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補助資金)的安排使用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財政部《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暫行)》(財建[2004]124號,以下簡稱《辦法》),結合中小企業工作情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專項補助資金的支持重點和資助標準 (壹)培訓服務 1、培訓內容:中央政策(主要包括黨中央、國務院應對金融危機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十大重點行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等),行業發展及市場變化應對策略、中小企業社會責任(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節能減排、職業健康、職工權益保護等),中小企業服務機構能力提升,創業知識和技能,工商管理知識等。 2、培訓對象以中小企業經營管理者為主,兼顧創業者、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和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工作人員。 3、培訓方式以短期集中面授為主,原則上就地就近進行。專項補助資金補助的培訓人數為:東北老工業基地、中西部地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不超過800人,其它省(直轄市)不超過600人,計劃單列市不超過300人。 4、培訓服務由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認定並報我部(中小企業司)備案的地方培訓機構,以及全國性行業協會、中小企業協會等機構承擔。網絡遠程培訓、清華大學舉辦中小企業經營者MBA壹年期培訓班,由我部(中小企業司)統籌安排。 5、培訓服務資助標準。培訓服務的場租費、授課費和教材費按實際發生額(正常標準)予以補助,其中授課費包括授課教師的講課費、交通費、食宿費,教材費包括培訓所需的各類教材和資料費用。地方機構舉辦的培訓,其學員的食宿費每人每天補助最高不超過100元;中央機構舉辦的培訓,其學員的食宿費原則上不予補貼。每個企業參加同壹項培訓並享受補助的人員不得超過3人;在市區內舉辦的培訓班,該市區內學員的住宿費不予補助。 (二)創業服務 創業服務支持重點:壹是對有創業意願人員提供的創業指導服務;二是對創業基地或創業園區內創辦未滿三年的小企業提供的綜合服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創業服務項目的機構不超過4個,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不超過2個。創業服務按實際發生額予以適當補助,補助比例最高不超過實際發生額的50%。 (三)信用服務 信用服務支持重點:壹是支持省級中心城市中小企業信用檔案數據庫的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征集、數據更新、管理系統維護;二是中小企業信用信息發布、宣傳推介等誠信活動。信用服務按實際發生額予以適當補助,補助比例最高不超過實際發生額的30%。 (四)管理咨詢服務 管理咨詢支持重點:壹是輕工、紡織等十大振興行業中小企業的基礎管理、戰略管理等咨詢服務;二是產業集群的發展戰略規劃咨詢服務。2009年支持北京、河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湖北、廣東、四川、新疆、大連、寧波等地區開展上述管理咨詢服務。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申請管理咨詢補助項目不超過5項。 管理咨詢服務按管理咨詢合同金額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比例不超過合同金額的50%,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同時不超過服務機構實際收費額。 (五)信息服務 信息服務支持重點:壹是支持開展中小企業生產運行監測數據收集與分析;二是支持中國中小企業信息網開展的大學生網上招聘、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網上宣傳、中小企業信息采編等活動;三是支持中德、中韓中小企業對外合作交流信息服務。承擔省級中小企業生產運行監測數據收集與分析工作的信息服務機構,由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認定(限定1個),並報我部(中小企業司)備案。信息服務按實際發生額予以適當補助。 二、申報要求 (壹)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申報資料要求(詳見附件1) (二)申報時間和程序要求開展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服務業務並符合《辦法》規定條件的地方所屬單位,向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提交資助申請報告,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聯合同級財政部門,於10月10日前上報我部(文件壹式六份,各項服務業務所附項目資料壹式二份),並抄報財政部(經濟建設司);中央所屬單位於10月10日前向我部提交資助申請報告(壹式二份),並抄報財政部(經濟建設司)。同時各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中央所屬單位將專項補助資金申請匯總表(詳見附件2)和各服務項目資助經費有關情況表(詳見附件3、4、5、6、7)的電子文本(excel文件格式)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dsme@sme.gov.cn。此外,培訓項目需將有關資料錄入到中國中小企業信息網(www.sme.gov.cn)“國家中小企業銀河培訓工程信息管理系統”。 (三)註意事項 1、各地方所屬單位和中央所屬單位申請專項補助資金資助多項服務業務的,應在同壹個資助申請報告中提出,文件後附專項補助資金申請匯總表(表式參照附件2)。 2、自編專項補助資金名稱、分散上報各項服務業務以及未在規定時限內上報的專項補助資金申請的,不予受理。 三、加強領導,認真做好專項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壹)各地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補助資金使用工作的領導,認真做好專項補助資金申請的受理和審核工作,並對審核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專項補助資金支持的服務業務,必須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支持範圍,超出支持範圍的服務業務,不予補助。本年度已經得到其它中央財政資金或地方財政資金支持的服務業務,不再重復補助。 (二)各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專項補助資金的聯系工作。聯系人發生變化的,請將新聯系人的姓名、所在單位、電話、傳真號碼加蓋本單位公章後,於9月20日前傳真至我部中(小企業司政策規劃處)。聯系人及聯系電話:王巖琴010-68205310,胡陽輝010-68205311,傳真:010-68205307。 (三)申請資助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務與會計制度,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 中華人民***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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