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人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後,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壹)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準予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頒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的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不需要按照本條規定申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和車輛經營許可。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擅自設卡、收費或者罰款。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對道路運輸及相關經營場所和客貨集散地進行監督檢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道路交叉路口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隨意攔截正常的道路運輸車輛。
第五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人以上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
福建省交通管理總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