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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廠務公開條例

第壹條 為了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用人單位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廠務公開活動。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廠務公開,是指采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依照法定程序,向職工公開重大決策、生產經營管理重大事項、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和經營管理人員廉潔從業的情況,並接受職工監督的民主管理制度。第四條 實行廠務公開應當遵循合法、真實、及時,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促進單位發展穩定相結合的原則。

實行廠務公開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第五條 縣(市、區)以上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負責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考核廠務公開工作,及時督促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地方總工會,由其承擔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監察、民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財政、審計、教育、衛生計劃生育等有關部門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條例的實施工作。第六條 縣(市、區)以上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的工作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第七條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實行廠務公開的主要責任人。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確定機構負責廠務公開的組織實施工作,其工會應當組織職工對本單位實行廠務公開的情況進行民主監督。第八條 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其他公有制企業,應當公開下列事項:

(壹)中期、長期發展規劃和生產經營重大決策;

(二)改制、並購、分立、合作、重組、租賃、承包、破產、拍賣方案,職工裁員分流安置方案;

(三)年度生產經營目標以及完成情況,財務預算、決算、擔保、捐贈、大額資金使用情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大宗物資采購、產品銷售和盈虧情況;

(四)經濟責任制落實情況,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落實情況;

(五)訂立、履行和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總體情況,訂立、履行集體合同情況,執行工資分配制度、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情況,職工提薪晉級、工資支付、福利分配、帶薪年休假執行情況;

(六)職工招用、專業技術人員聘用情況,推薦勞動模範和評選優秀職工的條件、名額、結果,職工教育經費的提取、使用和培訓計劃的執行情況;

(七)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情況以及企業年金的提取情況;

(八)勞動保護、職業病防治措施,安全事故發生情況及其處理結果;

(九)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民主評議單位高層管理人員情況,人事、審計、財務等重要崗位人員聘用和任用情況,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工資、獎金、職務消費和兼職情況以及出國出境費用支出情況,廉潔自律規定執行情況;

(十)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

(十壹)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事項。第九條 非公有制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公開下列事項:

(壹)訂立、履行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情況,執行工資指導線情況;

(二)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

(三)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情況;

(四)職工培訓計劃,勞動保護、職業病防治措施,安全事故發生情況及其處理結果;

(五)評選先進和推薦勞動模範的條件、數量和結果;

(六)工會與單位經營者或者管理者經過協商同意公開的事項;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事項。第十條 廠務公開除采取職工代表大會基本形式外,還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壹)廠務公開欄、內部報刊以及廣播、電視、網絡等信息傳播手段;

(二)廠務工作會、廠務聯席會、廠情發布會、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

(三)職工代表巡視和民主懇談會。第十壹條 廠務公開工作應當按照制定方案、征求意見、審查審批、實施公開、監督檢查、限期整改、通報情況和歸檔管理的程序組織實施。第十二條 廠務公開的時限,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階段性與年度性、專項性與綜合性公開的事項定期公開;

(二)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重大事項辦理過程與結果隨時公開;

(三)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臨時職工代表大會公開的事項,應當將會議的議程和相關事項於召開會議七日前向職工公開,會議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應當於閉會後的三日內公開。

前款規定的公開時限不得少於十五日。

本條例規定的廠務公開事項,前兩款對其公開時限未作規定,單位章程作出具體規定的,應當按照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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