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領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社會監督的旅遊安全保障機制,落實安全責任制,制定突發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發生重大旅遊安全事故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管、公安、衛生、旅遊等有關部門進行救援,妥善處理,並及時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公安、交通運輸、文化、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海洋與漁業、林業、環境保護、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旅遊經營場所的安全檢查,完善旅遊安全預測預警機制,完善旅遊安全標識和引導系統,向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公眾提供旅遊安全信息。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旅遊經營者並督促整改。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旅遊景區經營者,在確保旅遊景區生態環境安全有效保護、保障旅遊秩序和不影響旅遊團隊行程的前提下,確定遊客最大控制容量和時段,並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行全國統壹的旅遊服務熱線,為旅遊者提供旅遊咨詢、旅遊投訴、旅遊提示等公共服務,並與公安、交通、工商、衛生等公共服務熱線形成聯動機制。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遊投訴制度,設置旅遊市場監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旅遊市場監督管理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旅遊市場監督管理機構接到遊客投訴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以下處理: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向投訴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理由;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轉送並告知投訴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旅遊市場監督管理機構受理投訴後,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書面答復投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