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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全文

第壹條為了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提高突發事件處置效率,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發生,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響應與救援、災後恢復與重建、評估與考核。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緊急措施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自然災害、事故和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壹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按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突發事件應對應當從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需要出發,實行統壹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科學安排重點應急建設項目,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工作,依法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統壹領導、綜合協調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應急工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的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和指揮相關類別的應急響應。根據突發事件的發展和處置需要,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派出工作組指導下級人民政府或者直接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上級所屬地方單位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中服從當地人民政府的指揮和調度。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應急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將突發事件預防和應對工作納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年度績效考核範圍,建立應急管理相關指標體系,完善責任追究制度。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應急、信息匯總、綜合協調和服務監督等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類別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設立應急管理辦公室或者確定其內設機構具體負責本部門的應急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的相關機構和工作人員負責應急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做好應急管理工作。

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專業應急隊伍建設,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依照本條規定承擔應急管理工作的機關或者機構,以及與公共安全直接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應急管理的區域合作,建立健全與本級其他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地方有關隸屬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和資源共享,提高應急能力。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充分發揮工會、* *共青團、婦聯、慈善組織、紅十字會、應急誌願者協會等組織和公眾在突發事件應對中的作用,增強公眾的公共安全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提高全社會應對避險、自救互救等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公開制度,完善信息發布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發事件新聞報道快速反應機制和輿情收集分析機制,加強對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發展或應急處理的虛假信息。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對突發事件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後,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專項工作報告。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本級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並組織制定本級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各自的應急預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制定本區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重大活動主辦單位、公共* * *場所和公共* * *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或者專項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制定簡單的應急操作程序。

第十四條下級人民政府的總體應急預案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主管部門備案;與公共安全直接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壹級主管部門備案;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應急預案應當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應急預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根據實際需要和情況變化,制定單位應當及時修訂和完善應急預案。修訂後的應急預案應重新備案。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合理安排應急演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應當建立應急演練指標評估體系,指導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應急演練。

與治安安全直接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每年至少開展壹次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易發地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村民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資源,統壹規劃布局應急所需的重點建設項目和基礎設施,統籌安排應急所需物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規劃,將城鎮各類廣場、綠地、體育場館、學校、公園、人防工程和疏散基地確定為應急避難場所,並公布其具體位置。

應急避難場所應當設置統壹規範的標誌和標識,儲備必要的物資,提供必要的醫療條件,並根據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需要,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建立或者指定隔離治療場所。

應急避難場所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加強應急避難場所的維護和管理,確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風險管理體系,完善風險識別、評估和控制的風險管理體系,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全面風險評估;建立危險源和危險區域信息數據庫,加強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管理。

第十八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安全防範措施的監督檢查,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及時消除隱患。下列單位還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制度,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並在危險源和危險區域設置警示標誌,確保安全運行:

(壹)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處置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險物品的單位;

(二)供水、排水、供電、供油、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網絡等公共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

(三)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四)大中型水庫、重要河段、林場和險山的管理單位。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安全形勢分析會議制度,在企業改制、征地拆遷、教育醫療、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等容易引發社會矛盾的重點領域,建立以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評估為主要內容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定期進行形勢研判。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對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確定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綜合運用各種調處手段,及時調處化解。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從事境外投資活動的有關單位,在確定境外投資項目前,應當在當地充分開展項目安全風險評估。

派遣部門和單位應當將安全保護費用和物資供應納入工程成本,及時為派遣人員購買境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相關保險,提高其抗風險能力。

第二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和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普及突發事件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減災知識。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等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的工作特點,協助人民政府開展法律、法規和應對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關、機構的要求,結合自身實際,開展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

學校應當將應急知識納入教學內容,根據學生的年齡和認知能力,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聞媒體和電信運營企業應當免費開展突發事件預防、預警和應急響應、自救互救知識的公益性宣傳,提高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和緊急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將應急管理培訓納入公務員培訓內容,確定不同對象的教育內容和考核標準,定期開展培訓,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決策和處置能力。

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對其從業人員進行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應急知識的培訓,增強其安全防範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公安、消防等專業隊伍和機構為基礎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並按照有關要求配備人員和裝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依法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依托社會力量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提供交通、水利、通信、電力、供水、供熱、供氣、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建立以本單位職工為主體的應急救援隊伍;高度危險行業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建應急救援隊伍,配備防護設備和器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引導和支持建立應急誌願者組織,鼓勵其參與應急知識宣傳教育、應急救援等活動。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組建應急救援隊伍的單位,應當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專業和職業技能培訓,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配備足夠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提高應急救援和安全防護能力,降低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傷害風險。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急管理經費和專項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各級財政儲備資金應優先滿足突發事件的需要。資金的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省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扶持政策,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開展公共安全技術理論研究,開發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響應和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第二十六條本省按照統籌規劃、分級負責、統壹部署、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省、區三級應急物資保障體系,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更新、調撥和應急配送體系,根據不同地區突發事件的特點,分部門、分區域規劃省級物資儲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商務、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定期組織提供應急物資儲存目錄,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規劃建設應急物資儲存倉庫,根據突發事件需要,采取產能儲存、原料產品儲存、物流企業儲存等方式,保障應急處置救援所需物資的生產和供應。

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部門應儲備處理突發事件所需的專業應急物資。

鼓勵和引導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家庭儲備基本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用品。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應急捐贈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各界根據實際需要提供資金、物資捐贈或者技術支持。

捐贈款物的使用應當依法公布,接受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規劃、精心銜接、規範規範、整合資源的原則,依托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網絡,充分整合利用現有專業系統資源,建設省、區、市、縣(市、區)應急平臺體系,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避免重復建設。

省級政府應急平臺系統承擔監測、預測預警、信息報送、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調度、異地會商、信息發布、事後評估等功能。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壹的突發事件信息收集和報送制度,組織下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專業監測機構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新聞媒體等單位收集和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及相關社會動態。

突發事件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時間、地點、單位名稱、聯系方式、信息來源和事件類別、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初步評估、影響範圍、發展趨勢和處置情況。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員制度,可以聘請新聞記者、警察等相關基層組織人員擔任報告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逐級報告突發事件信息,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

第三十條突發事件信息報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及時、客觀、真實、準確,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二)對可能產生重大影響或者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段發生的社會安全事件信息,立即報告;

(三)涉及國家秘密的,保守國家秘密。

提交單位應及時報告應急處置進展情況,直至應急處置結束並作出總結報告。

第三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專業監測機構,完善突發事件監測預警體系。相關專業監測機構應當根據應急需要加強技術支撐建設,確保監測數據和信息的完整可靠。

可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根據突發事件的緊急程度、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壹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其中壹級為最高級別,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第三十二條當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發布本級警報,決定和宣布相關區域進入預警期,並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鄰近或者相關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三條預警信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權的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布。發布的內容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範圍、預警事項、擬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預警信息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微博、短信、防空警報、電子顯示屏、有線廣播、宣傳車、傳單等方式發布。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到預警信息後,應當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對突發事件。

第三十四條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應當根據形勢發展,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調整預警級別或者更新預警信息,並重新發布。

經事實證明突發事件不可能發生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應當立即宣布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采取的相關措施。第三十五條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指揮和協調應急響應:

(壹)壹般突發事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必要時,由市相關類別應急指揮機構指導處置;

(二)重大突發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必要時,由省相關類別應急指揮機構指導處置;

(三)重大突發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負責應急處置,省內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具體負責;

(四)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報國務院緊急處理或根據國務院部署由省人民政府緊急處理。

下級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突發事件或者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人民政府統壹領導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第三十六條突發事件發生後,履行統壹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除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措施:

(壹)為受威脅人員提供應急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疾病預防控制、心理幹預服務等保障措施;

(二)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的需要,調動救援力量和儲備物資,向有關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的設備、設施、場地、車輛等物資,指定救援單位和應急避難場所;

(三)指導有關企業組織生活必需品和搶險救災物資的生產和供應;

(四)協調交通運輸經營管理單位優先運送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和應對突發事件所需的救援人員和物資;

(五)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或者請求下級人民政府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持。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指揮和安排,積極配合應急措施的實施。

第三十七條履行統壹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壹、準確、及時發布突發事件發展和應急處置信息。

第三十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全省應急交通綜合協調機制。

處置突發事件期間,配備省人民政府統壹制發的應急標誌的應急車輛可以優先通行,免收車輛通行費;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發布機構應當及時收回突發事件標誌。

第三十九條各級應急指揮機構和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專家咨詢制度,根據需要組建應急管理專家組,為應急處置提供分析、評估、決策咨詢和建議,必要時可以吸收其參與處置工作。

第四十條通信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和監督電信運營企業保障應急通信系統暢通;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網絡管理等部門應當組織協調新聞媒體,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信息播報,並依法實施監督。

第四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實施緊急征用時,應當提前向被征用單位或者個人發出緊急處置征用通知書,並進行登記。緊急處置征用通知書應當包括被征用財產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被執行人姓名、征用目的和時間、被征用財產的名稱、數量和型號。情況特別緊急時,可以依法提前征用,事後補辦手續。

被征收財產用盡後,實施征收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返還被征收人;財產被征收或者征收後損壞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單位和個人主動提供財物應對突發事件的,使用單位應當進行登記,應急處置完畢後,及時歸還;起作用並受到損害的,參照前款規定予以補償。

第四十二條處置突發事件,需要政府采購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簡化財政資金審批和撥付程序,確保應急處置所需資金。第四十三條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履行統壹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宣布應急處置結束,停止實施應急處置措施,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的措施,防止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次生和衍生事件的發生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

第四十四條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結束後,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力量恢復社會秩序,盡快修復被破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油、供氣、供熱、廣播電視等公共設施,及時組織調撥救災物資和生活用品,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盡快恢復生產、生活、學習、工作秩序。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加強治安管理,預防和制止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和穩定。

第四十五條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公平合理的原則,對因采取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造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損失給予補償。

第四十六條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恢復重建規劃和善後工作計劃,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原則,做好恢復重建工作。

第四十七條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扶持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或者行業的政策,依法給予稅費減免、貸款貼息、財政轉移支付、物資、人力和技術支持等支持,並動員社會力量開展慈善捐贈活動。

第四十八條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會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督促保險公司做好突發事件保險理賠工作。

第四十九條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其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無工作單位的,由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應急救援工作中的傷亡人員給予撫恤。

第五十條突發事件發生地和受影響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對突發事件的原因、性質、過程和後果進行調查和評估,對預防和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和救援等情況進行回顧性調查,形成應急處置報告,報送上壹級人民政府。第五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依法給予處分:

(壹)未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的;

(二)應急預案未制定或未備案的;

(三)應急避難場所未確定或者未向社會公布的;

(四)未對危險源和危險區域進行排查、登記、動態管理、定期檢查和監控的;

(五)未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或者未組織應急宣傳培訓和應急演練的;

(六)未按照規定報告突發事件信息的;

(七)未調整預警級別、發布或者更新預警信息,或者未按照規定解除警報的;

(八)未及時進行預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的;

(九)不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緊急征用的;

(十)其他應當處罰的情形。第五十三條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突發事件時,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務院的要求或者實際需要,統壹部署,組織參與應急救援和災後恢復重建。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直接指示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接到指示的部門應當及時向省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2065438年9月+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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