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二。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機關(含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通過壹定的載體或者方式主動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信息,適用本辦法。
規則三。行政執法信息公開應當堅持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審核確認本級行政執法機關名單,並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借助行政執法人員管理系統,向社會公布本級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人員名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本級行政執法機關的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抽查清單。
第五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制度,明確行政執法信息公開的承辦機構、範圍、內容、程序和監督方式。
第六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行政執法信息:
(壹)行政執法權事項的名稱、種類、依據、承辦人、辦理程序和時限、救濟渠道等信息;
(二)辦理場所信息、聯系方式、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崗位信息、辦事指南、示範文本、執法流程圖、需提交材料目錄;
(三)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委托執法的,應當公示受委托組織的信息以及委托執法的依據、事項、權限、期限、雙方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信息;
(四)依法應當向社會公示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