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為全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廳)為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推進和組織實施。
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上級業務主管行政機關的統壹安排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並接受所在地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指導。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壹)維護和更新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處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三)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四)組織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和年度工作報告;
(五)履行本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與處理機制,保證政府信息的準確壹致。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和主體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和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
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目錄,應當按照規定報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行政機關擬定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有關政策、措施、標準,或者編制相關規劃、計劃、方案、預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在擬定、編制過程中,應當將草案主動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除前款所列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征求意見的草案外,其他屬於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有關信息,因其內容不確定,不予公開。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根據職責權限範圍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無權進行澄清的,應當報請有權機關予以澄清,或者報告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進行處理。第十條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壹般不承擔為申請人匯總、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搜集信息的義務。第十壹條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壹)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須經權利人同意公開的,權利人對是否同意公開的意見征詢未向行政機關作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法進行保密審查,並相應明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的情形。確定不予公開的,還應當註明理由。
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由行政機關內部負責制作或者獲取該信息的機構提出意見,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會同保密機構等審核後,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