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綜合協調機制,做好相關工作的推進和落實。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的財政性資金投入,建立健全經費投入和使用機制,優化整合財政科技投入專項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引導社會資金加大對科技、產業創新的投入。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宣傳鼓勵創造、追求卓越的創新文化,增強創新自信,樹立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理念。第二章 科技創新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同科技創新主體的功能定位提供相應政策支持,引導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社會組織加強科學探索和技術攻關,突出關鍵***性技術、現代工程技術等技術創新,提升區域科技支撐能力。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設全省統壹的財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臺,實施科技投入績效評價,接受公眾監督和審計監督。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重點優勢領域建設省實驗室。
省實驗室可以自主決策孵化企業投資,其自主設立的科技項目視同省科技計劃項目,重點引進的人才團隊納入省重大人才工程。
符合事業單位法人條件的省實驗室,可依法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資金資助、項目用地、人才政策等方面,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在優勢領域建設產學研用研發基地和科技成果中試基地,實現技術研發與企業需求精準對接,建立定向研發、定向轉化、定向服務的訂單式研發和成果轉化機制。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建設規劃、用地審批、科研設備購置、人才政策等方面,支持和引導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新型研發機構的發展。
省人民政府可以通過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運行。
新型研發機構在政府項目承擔、職稱評審、人才引進等方面享受與國有科研機構同等待遇。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面向社會開放大型科研儀器的公***檢測、分析實驗、檢測認證、***享實驗室等服務平臺。第十三條 省屬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可以先行自主融資開展科研活動,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對自主融資科研項目給予全額貼息。因科研失敗或者科研成果收益不足以償還融資的,經認定後,給予壹定補償;對融資成功並用科研成果收益足額還貸的,給予獎勵。第十四條 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可以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自主決定科研項目經費的管理與使用。對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由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者合同約定管理使用。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設科技創新公***服務平臺,提供政策法規、標準技術文件、專家咨詢、資信服務、投融資信息、技術成果信息等服務,開展科技成果和專利技術展示、交易等活動,提升科技創新公***服務平臺的質量和水平。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重大科研項目持續支持機制,通過獎勵性後補助等方式,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及其產業化項目。第十七條 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利益的前提下,科學技術人員可以與項目承擔單位依法約定職務創新成果的歸屬、使用、處置和收益分配等事項。第十八條 本省支持科技中介機構的發展。科技中介機構應當建立行業自律制度,健全技術經理人全程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工作機制。第十九條 本省加強與國內其他地區在科技創新領域的廣泛合作與協同發展;加強國際科技創新交流合作,營造有利於創新要素跨境流動的良好環境,融入全球科技創新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