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宣傳有關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法律、法規;
(二)指導、監督、檢查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
(三)辦理有關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備案手續;
(四)組織信息網絡安全人員培訓;
(五)檢查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六)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
(七)依法維護互聯網安全秩序;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家安全機關、保密工作部門、密碼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保密工作部門、密碼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享計算機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的有關信息。第五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義務。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安全秩序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制作、復制和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壹)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破壞民族團結的;
(六)宣揚邪教、封建迷信的;
(七)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八)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的;
(九)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恐怖的;
(十)教唆犯罪的;
(十壹)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下列行為:
(壹)擅自進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非法占有、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資源;
(二)擅自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或者幹擾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的正常運行;
(三)擅自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破壞性程序;
(五)竊取他人賬號和密碼;
(六)擅自公開他人信息資料;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九條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不得利用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未經用戶同意,不得公開、泄露用戶註冊信息。第十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交互式服務欄目管理者的真實資料和信息發布者的註冊信息進行登記,並按照國家規定對發布的信息進行審核。第十壹條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發現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違法信息的,應當及時采取刪除、停止傳輸等技術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發現有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向公安機關舉報。
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查處違法犯罪行為時,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信息、資料、數據文件和原始記錄。第十二條 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單位應當安裝並運行互聯網公***上網服務場所安全管理系統。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采取的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應當具有符合公***安全行業技術標準的聯網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