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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層氣勘探開發管理辦法(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煤層氣資源勘查開采管理,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礦區生態保護,維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促進煤層氣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山西省開展能源革命綜合改革的意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煤層氣資源的勘查、開采和監督管理。第三條煤層氣資源勘查、開采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節約資源、保護生態、市場配置、公開公平、綜合勘查、合理開采、創新管理、優化服務的原則。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煤層氣資源勘查、開發和利用工作的領導,研究決定全省煤層氣資源勘查、開發和利用的重大問題,促進采氣、輸氣、用氣全產業鏈協調穩定發展。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煤層氣資源勘查開采,維護礦區生產秩序。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煤層氣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煤層氣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信息共享、業務協同和信息反饋機制,優化服務流程,通過山西省網上綜合政務服務平臺和部門網站,公布辦理煤層氣行政許可等管理服務的依據、條件、程序和結果等信息。第二章資源配置第七條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的煤層氣資源勘查開發規劃應當符合全國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煤層氣勘查開發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八條煤層氣資源的調查、評價、勘探開發、保護和利用,應當符合煤層氣資源勘探開發規劃。

煤層氣礦業權的設立還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國家產業政策的相關規定。

企業退出的礦區可以按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重新設置煤層氣采礦權。第九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凈資產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的公司,均有資格按照規定取得煤層氣開采權。

從事煤層氣資源勘查、開采的,應當符合安全、環保等資質要求和規定,並具備相應的勘查、開采技術能力。第十條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煤層氣礦業權年度出讓計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煤層氣礦業權設置采取競價掛牌方式出讓,出讓公告在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山西省)發布,出讓結果予以公示。第十壹條符合下列情形的,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煤層氣采礦權可以協議轉讓:

(壹)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

(2)煤炭采礦權深部或上部煤層氣資源勘查開采(平面範圍不與油氣采礦權重疊);

(三)已取得油氣采礦權的深部或上部煤層氣資源勘查開采。

已設立煤炭和油氣采礦權,對礦區範圍內的煤層氣進行綜合勘查開采,也可增加煤層氣探礦權。第十二條轉讓煤層氣礦業權的,應當簽訂煤層氣礦業權轉讓合同。

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煤層氣采礦權,期滿時應當補充簽訂煤層氣采礦權轉讓合同。第三章煤層氣勘探第十三條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公益性地質調查,為煤層氣資源保護和利用提供基礎地質資料。

實施煤層氣公益性地質調查,應當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確定作業單位。作業單位憑項目任務書進行地質調查。第十四條煤層氣探礦權申請人應當提交勘查申請材料,其中勘查實施方案和評價意見應當事先向社會公示,並對其真實性負責。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省自然資源廳應當在門戶網站上設立專欄,供企業公示相關信息。第十五條煤層氣探礦權首次登記有效期為5年。需要延長勘查工作時間的,煤層氣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滿30日前提出延續登記申請。經批準後可延期兩次,每次5年,期滿不再延期。煤層氣探礦權人逾期未申請延續登記的,原勘查許可證到期自動廢止。

申請煤層氣探礦權續期登記時,扣除首次登記面積的25%(不含已提交的探明地質儲量,下同),煤層氣采礦權人可申請扣除山西省其他煤層氣區塊相同面積。已簽訂出讓合同並按照協議完成承諾投資、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區除外。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設立並延續煤層氣探礦權的,以勘查許可證載明的面積作為首次登記面積,執行前款扣除25%面積的規定。

本辦法實施前,現有煤層氣探礦權累計期限超過15年的,可以延長5年。期滿未提交探明地質儲量的,不予續辦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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