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過期,可以進行換證。對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或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予以撤銷登記並公告。
未在規定時限內接受監督檢查,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壹條第壹款、《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壹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於5月31日前報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的規定,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例情形之壹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撤銷登記:(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的規定,會向未按規定時限接受年檢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發送限期整改通知書,接到本限期整改通知書 7日內辦理年度檢查,逾期不接受監督檢查的,登記管理機關將依法作出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至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民辦非企業;組織性質;社會組織。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各類民辦學校、醫院、文藝團體、科研院所、體育場館、職業培訓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壹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本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
第二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是指登記管理機關對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按年度進行檢查和監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 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檢。
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記時間未超過6個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參加當年的年檢。
第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的程序是:
(壹)民辦非企業單位領取或從互聯網下載《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及其他有關材料;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年檢材料,經業務主管單位出具初審意見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三)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年檢材料;
(四)登記管理機關作出年檢結論,發布年檢結論公告。
第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年檢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已填具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
(三)財務會計報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材料。
已經取得執業許可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提交執業許可證副本。
登記管理機關在年檢期間,可以根據情況,要求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其他補充說明材料及有關文件。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要求有關人員說明情況,必要時進行實地檢查。
第六條 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情況;
(二)登記事項變動及履行登記手續情況;
(三)按照章程開展活動情況;
(四)財務狀況、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
(五)機構變動和人員聘用情況;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
第七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結論,分為“年檢合格”、“年檢基本合格”和“年檢不合格”三種。
年檢結束,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上加蓋年檢結論戳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更換登記證書,應當保留原有年檢記錄。
第八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輕微的,確定為“年檢基本合格”;情節嚴重的,確定為“年檢不合格”:
(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登記證書、印章或者財務憑證的;
(三)本年度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規定進行活動的;
(四)無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動場所的;
(五)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或年檢的;
(七)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修改章程未按規定核準備案的;
(八)設立分支機構的;
(九)財務制度不健全,資金來源和使用違反有關規定的;
(十)現有凈資產低於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
(十壹)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十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十三)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第九條 “年檢基本合格”和“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整改期限為3個月。整改期結束,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整改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對整改結果進行評定並出具意見。
對“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可以責令其在整改期間停止活動。民辦非企業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十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或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予以撤銷登記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