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協調公***信用信息的采集、上報、使用等工作。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是本省公***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指導、管理、監督公***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公***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信用信息工作,指導、管理、監督公***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公***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在本級公***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下,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公***信用信息平臺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依法開展公***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相關工作。第七條 有關機關和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公***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相關工作。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推進信用評價、信用報告等信用服務的推廣應用,提高社會管理和公***服務水平。第二章 行業信用信息建設第九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協調有關機關和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本系統信用信息體系,提供經費保障,推動行業信用建設。第十條 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明確本單位信用信息工作的責任部門或者機構,負責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公***信用信息。第十壹條 省、設區的市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確定本行業信用信息的目錄、指標和內容,利用已有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整合行業信用信息;尚未建立業務管理信息系統的,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采取建立業務管理信息系統、行業信用數據庫或者電子信用檔案的方式整合行業信用信息。第十二條 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按照省公***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制定的公***信用信息技術規範,及時準確地提供公***信用信息,並保證實時或者至少每月更新壹次,實現公***信用信息***享。第十三條 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建立行業公***信用信息披露制度,依據信用狀況實行分類監管,向社會提供公***信用信息服務。第十四條 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根據本條例規定,建立完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制定司法機關公***信用信息征集提供的具體辦法,實現公***信用信息***享。第三章 信用信息征集第十五條 省公***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制定本省公***信用信息技術規範。
公***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按照公***信用信息技術規範征集公***信用信息,做好整理、保存、加工等工作。
公***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第十六條 公***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征集的企業基本信息由有關行政機關、行使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據《企業信用數據項規範》國家標準提供,包括下列信息:
(壹)企業工商登記信息、稅務登記信息、組織機構代碼登記信息;
(二)股權結構信息,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主要經營管理者信息,分支機構信息,進出口信息;
(三)資產負債信息、損益信息;
(四)專項許可和資質信息;
(五)認證認可信息和商標註冊信息;
(六)其他基本信息。第十七條 公***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征集的企業提示信息由有關機關和組織依據《企業信用數據項規範》國家標準提供,包括下列信息:
(壹)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和執行信息;
(二)欠繳稅收信息;
(三)勞動及社會保障保險信息;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欠費信息;
(五)行政處罰信息;
(六)行政強制信息;
(七)榮譽信息;
(八)企業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主要經營管理者受到刑罰、行業禁入處理的信息;
(九)其他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