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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社會信用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和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高社會信用水平,增強信用意識,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信用主體)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的情況。

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信息,是指能夠用於識別、分析和判斷信用主體社會信用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其中,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和獲取的信用信息稱為公共信用信息,其他信用信息統稱為非公共信用信息。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信用激勵和約束、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信用服務市場規範和發展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四條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應當堅持政府推動、社會建設、依法合規、保護權益、信息共享、維護安全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信用工作的組織體系和議事協調機制,加強組織領導,保障人員和經費,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協調解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是本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相關管理規範和政策措施,對本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協調實施和監督管理,組織推進信用信息的歸集、共享、披露、應用及相關服務。

省、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征信機構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門戶網站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依法開展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業、本領域的信用體系建設,制定本行業的信用管理制度,落實本行業的信用監管職責,配合開展信用信息共享、誠信宣傳教育等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第七條鼓勵和支持全社會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增強守法意識和履約意識,自覺遵守公序良俗,履行社會責任,弘揚誠信文化,提高社會信用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第八條本省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提高信用信息享有和信用服務支持水平,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監管和社會治理新機制,營造誠實自律、守信互信的社會信用環境。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誠信建設,建立政府誠信監督評價機制和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公職人員誠信教育和信用管理,依法履職、誠信執政、信守承諾,增強決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發揮示範作用。

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廳負責指導協調全省政務誠信建設相關工作,依托省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運行陜西省政務誠信監控系統,建立全省統壹的政務誠信檔案,推進政務誠信信息共享,實施政務誠信監控,定期開展政務誠信評價。

設區的市、縣(市、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務誠信建設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協調政務誠信信息共享、政務誠信評價、政府機關失信治理等相關工作。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依法向市場主體作出的政策承諾和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相關責任人更換等為由毀約。因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變更政策承諾或者變更合同約定的,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依法對市場參與者進行補償。第十壹條市場參與者應當增強法治意識,恪守契約精神,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公約,誠信履職,公平競爭。

鼓勵市場主體建立健全內部信用管理制度,提高信用管理能力,防範信用風險,參與信用建設示範創建等活動。第十二條社會成員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法律法規,堅持誠實守信。

社會成員應當樹立信用意識,關註自身信用狀況,維護自身良好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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