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省級儲備糧。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省級儲備糧的管理給予支持和協助。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省級儲備糧管理的領導,研究解決省級儲備糧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糧食儲備規劃和總量計劃。
省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儲備糧的管理,並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省發展改革、省糧食、省財政等主管部門制定省級儲備糧的規模、品種、總體布局和動用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安排省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等財政補貼,並確保及時足額撥付。第六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陜西省分行(以下簡稱省農發行)負責按照國家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省級儲備糧貸款,並對省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第七條省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儲備糧管理公司)負責省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儲存、輪換和動用管理,並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承儲企業承擔省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儲存和輪換,並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省級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堅持政策性職能與經營性職能相分離的原則,不得將省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為壹談。第八條省糧食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省級儲備糧信息管理平臺,對儲備糧的品種、質量和安全實行動態遠程監控。
鼓勵承儲企業推進信息化建設,運用信息化管理提高儲備糧信息采集、加工、傳輸、共享、儲存和發布的技術水平。
鼓勵和支持承儲企業建立健全節糧減損制度,開展節糧減損改善行動,應用綠色倉儲技術,提高儲備糧質量,確保儲備糧安全。第九條省級儲備主要分布在陜北、陜南的大中城市、糧食主產區、交通要道和特需地區。第十條省級儲備糧的購銷和儲存計劃由省糧食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省農業發展銀行下達給省儲備糧管理公司,由省儲備糧管理公司負責組織實施,並抄送承儲企業所在地的市糧食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第十壹條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省級儲備糧的輪換。
省級儲備糧輪換應當遵循確保省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防止市場糧價大幅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益的原則。
省儲備糧管理公司應當將省級儲備糧購銷年度輪換計劃及其具體執行情況報省發展改革部門、省糧食部門和省財政廳備案,並抄送省農業發展銀行。
省級儲備糧輪換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糧食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省農業發展銀行制定。第十二條省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和輪換主要通過交易批發市場和相關網絡交易平臺公開競價進行,也可以通過直接收購、競價和銷售方式進行。第十三條省級儲備糧應當儲存在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儲存條件的企業。
省級儲備糧原則上儲存在承儲企業自有倉庫,承儲企業不得租賃儲存。第十四條承儲企業應當按照計劃確定的品種、數量和質量儲存省級儲備糧。省級儲備糧應當保持充足的實物庫存,主要是小麥、大米等口糧和成品糧,原則上不低於儲備規模的70%,應急使用等特殊情況除外。第十五條省級儲備糧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由專人保管,專賬記錄,確保省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儲存省級儲備糧的庫房(油罐)應當懸掛省級儲備糧專用牌,入庫堆放的,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專用堆放牌。
省級成品糧包裝入庫的,應當碼放整齊,碼放種類統壹、數字準確、包裝完整、規格統壹。
省級成品糧儲備不在專用倉庫儲存的,應當在倉庫內專門標明的區域儲存,不同性質的成品糧油不得在同壹區域混合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