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局負責省政府機關和部門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第二章行政執法的目標第六條行政執法的目標是保證法律、法規和規章在本行政區域、部門和單位正確有效實施,推進依法行政。第七條行政執法必須確保各類違法案件得到及時查處,各類違法行為得到及時糾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主張的權利和申請事項得到及時答復和處理。
行政執法必須合法、公正、廉潔、高效。第八條行政執法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法制統壹的原則,依法接受監督,加強與司法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的配合和協調。第三章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責第九條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宣傳、教育和貫徹本部門負責或者配合有關部門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部門主要負責人負領導責任。第十條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做好本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制教育和培訓工作,使行政執法人員熟悉本部門負責實施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第十壹條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通過各種方式做好法制宣傳,增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制觀念和守法用法意識。
對於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在頒布後六個月內,負責實施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實施計劃。第十二條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監督和管理,嚴格依法辦事。第十三條行政執法部門必須全面、正確執法,不得斷章取義、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手段任意執法。第十四條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進行,不得失職、瀆職、越權和濫用職權。第十五條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辦理各類申請的條件、程序和時限。對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應當及時辦理;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第十六條行政執法部門不得違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義務,不得對行政執法機關和人員設定罰款;罰沒收入不得與執法部門的獎金和經費掛鉤。第十七條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的投訴和申訴,不得拒絕或者推諉。第十八條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法,制作規範的法律文書。第十九條行政執法部門在查處行政違法案件時,發現已經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罰代刑。第二十條法律、法規、規章由幾個行政執法部門共同實施的,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明確分工,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做好行政執法工作。第二十壹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壹個行政執法部門主要負責組織實施,同時需要其他部門配合的。主部門要主動加強與相關協調部門的聯系,做好銜接工作;合作部門要積極配合主管部門嚴格執法。第二十二條為保證本部門行政執法責任的落實,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壹)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學習和培訓制度;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制度;
(3)執法監督體系。包括錯案或過錯責任追究、行政處罰統計和備案制度;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責任分解制度。第四章行政執法人員的職責第二十三條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執法工作需要,加強執法機構建設,充實執法人員。第二十四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專業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