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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經濟特區電子政務建設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和規範電子政務建設和管理,提升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務能力,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根據《廣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特區範圍內下列電子政務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壹)全部或部分使用市、區(縣)政府財政資金的項目;

(二)市、區(縣)政府融資的項目;

(3)政府特許經營項目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PPP項目)。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項目是指具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單位(以下簡稱電子政務實施單位)利用計算機通信和信息管理技術提供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項目,主要包括工程、設備、軟件和服務。第四條電子政務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壹規劃、統壹標準、集約發展、互聯互通、資源共享、註重安全的原則,促進電子政務持續健康發展,防止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第五條市電子政務管理辦公室是特區電子政務的主管部門,負責電子政務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電子政務部門確定的技術管理機構負責電子政務外網和* * *業務系統的運行維護和技術管理(以下簡稱市電子政務技術管理機構)。

其他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子政務相關工作。第六條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政務的組織領導,確定主管部門和技術管理機構,落實工作責任,推進電子政務工作有序開展。第七條特區建立電子政務績效評估機制,評估結果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績效管理的評價指標之壹,作為後續電子政務項目審批和運維資金分配的依據。

電子政務績效評估的具體辦法由市電子政務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並實施。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電子政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電子政務發展總體規劃以及特區電子政務發展要求,組織編制全市電子政務發展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根據全市電子政務發展總體規劃,市財政部門每年安排壹定數額的專項建設資金,用於市級電子政務項目的前期工作和建設。第九條特區實行市級電子政務項目年度申報和專項申報制度,並與市財政部門預算草案編制相銜接。第十條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於每年7月底前向電子政務實施單位征集下壹年度的市級電子政務項目。

需要新建、改建、擴建市級電子政務項目的電子政務實施單位,應當於每年8月底前向市電子政務部門申報,提交項目建設計劃,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目標內容、技術規範、投資預算、實施方案等。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內容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市電子政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補正;申請人未補正或者補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市電子政務部門不予受理。第十壹條因年度報告期以外的重大任務、緊急需要或上級臨時要求,確需增加市級電子政務項目的,相關電子政務實施單位應向市電子政務部門進行專項申報,並提交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申請材料。第十二條市電子政務部門受理申報項目預審後,視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不符合全市電子政務發展總體規劃和有關規定的,退回申報單位並說明理由;

(二)基本符合全市電子政務發展總體規劃和相關規定,但前期工作仍有不足的,提出指導意見要求申報單位進壹步優化完善,並與市財政部門協商撥付壹定資金用於項目前期工作;

(三)符合全市電子政務發展的總體規劃和有關規定,通過預審。第十三條通過預審的市級電子政務項目,市級電子政務部門應針對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預算的合理性,依次開展以下工作:

(壹)通過公開競爭委托第三方進行初審;

(二)組織專家進行集中評審,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或邀請部門代表參加;

(三)提出評估結論。

前款規定的電子政務項目為專項申報的,市電子政務部門可以直接提出評審結論。第十四條通過年度評審的市級電子政務項目,由市電子政務部門按優先順序進行排序,將項目清單列入年度電子政務專項資金額度,經市財政部門審核確認為擬立項項目,並向相應申報單位下達評審意見,同時通知申報部門預算草案。

對已通過評審,但因資金額度限制未能列入項目清單的市級電子政務項目專項申請,在同等條件下,在下壹輪市級電子政務項目篩選中作為備選項目列入項目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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