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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加強城市市政設施管理,保障市政設施完好,充分發揮市政設施的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所轄行政區域,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的城區,南澳縣的縣城,中心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等城市化管理地區的市政設施管理。

公路、電力、郵政、電信、廣播電視、道路交通安全、消防等社會公***設施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市政設施管理實行統壹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統壹領導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市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市政設施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縣)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承擔的市政設施管理工作。

中心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市政設施管理工作。

規劃、國土、建設、公安、人防、水利、環保、交通、信息、電力、公路、海事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協同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設施的權利和保護市政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者舉報。第二章 綜合管理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政設施發展規劃並負責實施。

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市政設施年度養護、維修、應急處置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應急處置經費應當納入各級財政年度預算。第七條 依附於市政設施的城市公交、供水、燃氣、供電、通信、消防、廣告等各種設施的建設計劃,應當以近期建設規劃為依據,與市政設施各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並與城市道路建設同步實施。第八條 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時,應當公開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書示範文本和受理、審查、決定的程序,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書面決定;不許可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第九條 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實施執法檢查或者行政處罰時,應當有兩人以上同時進行,並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第十條 市政設施的管理、養護、維修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政府投資(含單位或者個人捐資)建設的市政設施,由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已經出讓經營權的,在經營期內由經營單位負責;

(二)單位或者個人投資建設的市政設施,由產權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負責;

(三)正在開發建設或者尚未移交的市政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研究後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第十壹條 市政設施的管理、養護、維修責任人應當加強對市政設施的管理、養護和維修,定期組織對市政設施進行檢測和普查,並建立健全完整的檔案管理制度。

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政設施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養護、維修,或者通知有關責任人養護、維修。

因養護、維修確需對城市道路、橋涵、河道進行交通管制的,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等部門聯合向社會發布封路、封橋、封航信息。第十二條 從事市政設施養護、維修工作的作業服務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確保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

地下市政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采取可行措施,防止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情況發生。

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保障市政設施安全、完好。第十三條 市政設施以及設置在市政設施上的檢查井、溝井蓋等各類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時,有關產權人或者使用管理人應當及時修復、正位或者補缺。第十四條 市政設施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收到市政設施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市政設施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備案後,方可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或者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備案的,不得交付使用。

市政設施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為壹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的,由有關責任單位保修。法律、法規對市政設施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限另有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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