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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屬於什麽行為

擅自使用他人有壹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是違反法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承擔以下責任:

1、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賠償責任,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3、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4、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5、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原企業登記機關以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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