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調整行為的營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體嚴格法定等原則。
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關系。
在我國,商人主要包括:
(1)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
(2)合夥企業:與獨資公司相對,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同出資經營、***負盈虧、***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業法人;
(4)聯營企業:聯營企業(Associated Enterprises) 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
(5)外商投資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擴展資料
商行為的規制原則主要有三種:
(1)主觀主義原則。主觀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以商人概念為出發點,在此基礎上推導出商行為的具體形態,並以列舉的方式揭示出商行為的範圍。大陸法系國家采用主觀主義立法原則的主要有意大利,德國,瑞士等國。
(2)客觀主義原則。客觀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以行為的客觀性作為出發點來確定商事行為。《法國商法典》創造了這壹原則,而《西班牙商法典》則繼承和發展了這壹原則。
(3)折中主義原則。折中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在主觀主義原則和客觀主義原則基礎上,依據行為的客觀性和商人的經營方法兩個標準來確定是否屬於商行為。日本現行商法典和法國修改後的商典法采取該立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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