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六條。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相關合法經營資格證明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者,可以申請廠商識別代碼註冊。集團公司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條碼時,應當按照規定單獨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第七條廠商識別代碼註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向編碼中心地方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編碼分支機構)申請廠商識別代碼註冊。申請人應當填寫《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登記表》,出示營業執照或者相關合法經營資格證明並提供復印件。第八條編碼分支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的初審。對初審通過的,編碼分支機構簽署意見,提交編碼中心審批;初審不合格的,編碼分支機構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九條對通過初審的申請材料,編碼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繳納的相關費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程序。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編碼中心應當向申請人批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編碼中心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編碼分支機構,並說明理由。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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