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錯誤的主要原因“商品銷售總額”是批發零售企業商品進銷存中的壹個重要指標(表號:e202-1)。及時準確反映市場變化是該表的主要作用,所以統計制度要求早報,遇節假日不順延。
調查其錯誤的主要原因:
1.企業結賬延遲,造成月度數據差異。本表為月報,即每年6月1日至2月65438+2日的數據加入企業年報數據,企業無需再次報送本表年報。各區縣統計機構必須於次月5日前報市統計局。這就要求企業在月末及時結賬,以便準確計算出報告期內商品的進銷存總額。但由於壹些企業經營的商品種類多,工業單位(商店)數量多,以及壹些主要從事進出口貿易的企業無法及時收回銷售單據等諸多因素,無法按時計算出正確的數據。
2、企業統計人員對指標理解有誤。
主要錯誤有:在“商品銷售總額”中遺漏了增值稅,將月度數據錯誤轉為累計數據,月報中遺漏了月度數據,簡單乘以增值稅稅率,計入非商品銷售收入,將銷售成本錯誤填入商品銷售額等。
二、如何正確填寫“商品銷售總額”正確的計算方法是報告期內實現的商品銷售收入凈額加上相應的銷項稅額。根據經營活動、銷售對象和國外行業的不同情況,在填報“商品銷售總額”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1.北京地區法人單位和工業單位單位產量的批發零售企業:其“商品銷售總額”等於商品銷售凈收入加上相應的銷項稅額。如果企業當期銷售的商品全部為出口或免稅商品收入,則企業的“商品銷售總額”等於當期實現的商品銷售收入凈額。
2.有外省市行業的批發零售企業:根據國家統計局要求經營活動在經營地申報的原則,北京地區法人企業報送的表e202-1上的指標僅反映北京地區報告期實現的“商品銷售總額”。企業上報的商品購銷存總指數不包括其他省市工業活動單位數據。
3.主營業務收入與商品銷售收入的關系:有些批發零售企業的經營活動不僅僅是商品銷售,有些企業經營美容美發,有些經營咨詢服務等。以上收入均為利潤表中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在這種情況下,“商品銷售總額”應為扣除兼職收入後的商品銷售收入凈額加上相應的銷項稅額。
三。註意事項:1。在計算“貨物銷售總額”時,不要簡單地將貨物銷售收入乘以固定稅率。幾年前,統計人員被允許通過將企業銷售的不同商品乘以相應的增值稅稅率來計算“商品銷售總額”,然後根據年報中的正確數據進行調整。隨著企業經營範圍的不斷擴大,大多數企業商品銷售適用的增值稅不是單壹稅率,不同於17%、13%、零稅率。根據新規定,計算“商品銷售總額”的正確方法只能使用商品在報告期內的銷售凈收入加上相應的銷項稅額。
2、年度報告可以調整“商品銷售總額”。在2006年批發和零售業財務狀況年度報告中(表1)E103-1),增加了“商品銷售總額”(含增值稅)指標,是專門為企業調整2006年“商品銷售總額”差額而設計的。因為批發零售業的財務狀況要求晚報,如果發現報了2000年就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