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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優化營商環境,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釋放社會創新創業創造動能,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第三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原則,堅持各類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構建政策連續穩定、規則公開透明、監管公平公正、服務便利高效, 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依法保護的營商環境。第四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是優化營商環境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激勵、評價、考核、問責機制。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營商環境建設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協調、指導優化營商環境建設各項工作。

鄉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其他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第二章 優化政務環境第五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化審批制度改革,堅持政務公開透明,創新政務服務方式,為市場主體提供規範、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第六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本行政區域政務服務大廳標準化建設,編制並向社會公開政府服務行政權力事項和公***服務事項的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具體功能區設置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政務服務事項進駐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符合條件的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實施的政務服務事項進駐政務服務大廳辦理。

市行政服務中心應當統籌政務服務大廳和壹窗綜合受理政務服務工作,規範政務服務事項運行,統籌推進政務服務事項進駐各級政務服務大廳。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服務在線平臺,實行政務服務事項壹網通辦,包括告知、受理、辦結、監管等。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全部納入政務服務在線平臺辦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情形除外。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政務服務大廳與政務服務在線平臺業務融合,及時將有關政務服務數據上傳至政務服務在線平臺,定期更新數據,實現數據***享;辦理政務服務事項能夠通過政務服務在線平臺提取、核驗、確認的,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復提交。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渠道。第八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編制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明確政務服務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審查標準、辦理程序和辦結時限等信息,並向社會公布。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應當實行動態調整更新。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細化量化政務服務標準,壓縮自由裁量權,推進同壹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行政機關不得以備案、登記、註冊、年檢、監制、認定、認證或者審定等方式變相設定涉及市場主體的行政許可事項,不得變相恢復已取消的或者擅自收回已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第九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應當規定並公示具體辦理方式和辦理時限,實行當場辦結、壹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需要市場主體補正有關材料、手續的,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需要進行現場踏勘、現場核查、技術審查、聽證論證的,應當及時安排、限時辦結。第十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梳理、優化各類政務服務事項審批流程,減少審批環節,依法明確審批時限,縮短審批時間,提高審批效率。需要由兩個以上同級部門分別實施的具有關聯性的行政審批事項,除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外,不得將壹個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結果設置為另壹個行政審批事項的前置條件。第十壹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統壹規定,規範並公開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審批的審查標準、辦理流程,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以外,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托工程建設項目並聯審批平臺,實行工程建設項目壹窗受理、並聯審批、多圖聯審、聯合竣工驗收,提高審批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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