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術信息主要包括:技術設計、技術樣品、質量控制、應用試驗、工藝流程、工業配方、化學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計算機程序等。作為技術信息的商業秘密,也被稱作技術秘密、專有技術、非專利技術等,在國際貿易中往往被稱為Know-How。
2、經營信息主要包括:發展規劃、競爭方案、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產銷策略、財務狀況、投融資計劃、標書標底、談判方案等。商業秘密包括生產領域的秘密和商業領域的秘密。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商業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權利人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
(壹)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保密義務的;
(二)通過章程、培訓、規章制度、書面告知等方式,對能夠接觸、獲取商業秘密的員工、前員工、供應商、客戶、來訪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三)對涉密的廠房、車間等生產經營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進行區分管理的;
(四)以標記、分類、隔離、加密、封存、限制能夠接觸或者獲取的人員範圍等方式,對商業秘密及其載體進行區分和管理的;
(五)對能夠接觸、獲取商業秘密的計算機設備、電子設備、網絡設備、存儲設備、軟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訪問、存儲、復制等措施的;
(六)要求離職員工登記、返還、清除、銷毀其接觸或者獲取的商業秘密及其載體,繼續承擔保密義務的;
(七)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壹)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壹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