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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的市場約束,規範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行為,有效維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高效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

本辦法對商業銀行的規定適用於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城市信用社,本辦法或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農村信用社包括農村信用合作社、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地(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地(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第三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信息。本辦法規定為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業銀行可在遵守本辦法規定基礎上自行決定披露更多信息。第四條 商業銀行披露信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遵循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則,規範地披露信息。第六條 商業銀行披露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資產規模少於10億元人民幣的農村信用社可不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七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督。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第九條 商業銀行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第十條 商業銀行披露的會計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其他有關附表。第十壹條 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會計報表編制基礎不符合會計核算基本前提的情況。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本行的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包括:會計報表編制所依據的會計準則、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記賬基礎和計價原則;貸款的種類和範圍;投資核算方法;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範圍和方法;收入確認原則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計價方法;外幣業務和報表折算方法;合並會計報表的編制方法;固定資產計價和折舊方法;無形資產計價及攤銷政策;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政策;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等。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變更;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重要資產轉讓及其出售。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方交易的總量及重大關聯方交易的情況。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會計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包括:

(壹)按存放境內、境外同業披露存放同業款項。

(二)按拆放境內、境外同業披露拆放同業款項。

(三)按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分別披露貸款的期初數、期末數。

(四)按貸款風險分類的結果披露不良貸款的期初數、期末數。

(五)貸款損失準備的期初數、本期計提數、本期轉回數、本期核銷數、期末數;壹般準備、專項準備和特種準備應分別披露。

(六)應收利息余額及變動情況。

(七)按種類披露投資的期初數、期末數。

(八)按境內、境外同業披露同業拆入款項。

(九)應付利息計提方法、余額及變動情況。

(十)銀行承兌匯票、對外擔保、融資保函、非融資保函、貸款承諾、開出即期信用證、開出遠期信用證、金融期貨、金融期權等表外項目,包括上述項目的年末余額及其他具體情況。

(十壹)其他重要項目。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資本充足狀況,包括風險資產總額、資本凈額的數量和結構、核心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披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商業銀行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前,應與會計師事務所、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進行三方會談。第十八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對本行經營的基本情況、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以及對本行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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