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機構負責對用人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在正式受理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2、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規定,對初審通過的材料進行審核,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通過的,及時將審核合格人員信息在政務網上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4、公示無異議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通知書》及相關證明。
法律依據
《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本市農業戶口居民,經遷(移)入區、縣公安機關批準,可以遷(移)入本市非農業戶口配偶、父母、子女處,並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本市農業戶口居民,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或者集體土地承包人及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農業戶口配偶、父母、子女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第二十壹條 本市非農業戶口居民(本市白茅嶺、軍天湖、上海、川東4個農場戶口,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因離婚、原居住地房屋動遷、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經房屋產權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農業戶口的非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移,經公安派出所批準後,辦理入戶手續。第十八條 本市非農業戶口居民(本市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以購買、交換、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後公房等住房所有權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權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
本市農業戶口居民以購買、繼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後公房等住房所有權的,經區、縣公安機關批準後,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並登記為非農業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