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在購買加速禮包前將6條詐騙相關信息全部推送給劉宇航。
2.其次,從加速禮包的購買路徑和使用規則來看,購買禮包只是參與砍價活動的壹個選項,並不是強制選項。普通消費者不會把“加速剁”和“套餐剁”混為壹談。
3.再者,結合已查明的事實,劉宇航利用禮包砍掉了0.03元,使用效果基本符合“最多3-8人幫忙砍”的描述。
4.最後,劉宇航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存在虛構中獎數量、虛假抽獎等欺詐行為。
判決書中提到,本案被告的披露瑕疵主要涉及關於議價進度的披露方式不準確、不明確,議價規則鏈接不方便。如果運營商能夠及時、準確、直觀地向消費者披露相關信息,可以減少消費者的壹些時間、精力、人脈、流量等支出。這些損失雖然不構成對用戶現有財產的有形損害,但從損失的內容來看也具有財產屬性,應當受到保護。
欺詐是指旨在使人誤解的故意行為。當事人因他人故意錯報和認知錯誤而表示自己的意誌,即構成欺詐的民事行為權利,是指知道和獲取信息的自由和權利,包括官方的或非官方的信息。狹義的知情權僅指了解和獲取官方信息的自由和權利。隨著知情權外延的不斷擴大,知情權兼具公權和民權的屬性,尤其是個人信息知情權,是公民作為民事主體必須享有的人格權的壹部分。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