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並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將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中小企業的設立和發展營造有利環境。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服務企業議事協調機制,加強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建立走訪中小企業制度,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服務。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本行政區域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第壹責任人。第四條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是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統籌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
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應當在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指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
市和區發展改革、科技、商務、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資源、財政、稅務、地方金融監管、生態環境、知識產權、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
對中小企業發展中面臨的問題和困難,沒有具體責任部門或者涉及多個部門無法落實的,市經濟信息化部門負責牽頭協調解決。第五條 本市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作為長期發展戰略,堅持準入平等、傾斜扶持、特殊保護的原則,營造有利於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市場環境。
本市保障各類企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法律、行政法規未予禁止或者未限制投資經營的市場領域,不得對中小企業設置附加條件。強化對中小企業財稅支持、融資促進、創業創新等政策扶持,拓展中小企業發展空間。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強化服務和權益保障,增強企業自我發展能力。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中小企業融入、服務國家戰略,在上海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和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中發揮中小企業作用。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中小企業向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發展,因地制宜聚焦主業加快轉型升級,提升中小企業在細分市場領域的競爭力,支持中小企業做優做強,培育更多具有行業領先地位、擁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第七條 本市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和分析制度,為中小企業扶持政策的制定與調整提供決策參考。市統計、經濟信息化部門定期對本市規模以上中小企業進行分類統計、監測、分析和發布相關統計信息,並加強對規模以下中小企業的統計分析,準確反映企業發展運行情況。第二章 服務保障第八條 本市建立中小企業扶持政策的統籌協調機制。市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制定中小企業扶持政策時,應當就政策的合理性、政策之間的協調性聽取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意見;有關部門如有不同意見且協調不壹致的,可以通過市服務企業議事協調機制協調予以解決。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對涉及中小企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解讀和宣傳,為中小企業免費提供市場監管、財稅、金融、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勞動用工、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詢和公***信息服務,營造公開、透明、可預期的中小企業發展政策環境。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梳理、歸集國家和本市有關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產業政策、扶持措施等信息,編制惠企政策清單和涉企公***服務清單,為中小企業提供快速、便捷、無償的信息服務。
中小企業辦理註冊登記時,區行政服務中心應當向申請企業提供惠企政策清單和涉企公***服務清單,告知其相關扶持政策。第十條 本市依托“壹網通辦”打造上海市企業服務雲平臺,為中小企業提供管理咨詢、市場拓展、科技創新、投資融資等專業服務;建立首接負責制,受理中小企業各類訴求,健全訴求分派、督辦、反饋的閉環機制。
市大數據中心依托“壹網通辦”企業專屬網頁,為中小企業提供個性化、精準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