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有利於滿足社會需求、增加就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經營規模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分類標準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將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促進中小企業的創立和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產業發展方向的要求,確定重點扶持的行業和領域,並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引導中小企業發展。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加強對中小企業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協調。
市人民政府負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制定全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
(二)綜合協調、督促本市有關部門落實國家和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
(三)發布相關政策信息,引導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協調處理中小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四)促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支持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的發展;
(五)會同市有關部門負責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六)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部門(以下簡稱“區、縣中小企業部門”)應當在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工作。
市、區縣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為中小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落實相關政策措施。第五條中小企業應當合法經營,依法納稅,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犯職工的合法權益。
中小企業要在國家產業政策的引導下,加快技術進步,增強自主創新和開發能力。第二章創業扶持第六條本市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創辦中小企業。在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領域,中小企業享有與其他企業同等的平等準入權利。第七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創辦科技、資源綜合利用、節能環保等中小企業,支持中小企業發展高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
本市鼓勵管理人員、科技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創辦中小企業,引導各類專業人才向中小企業流動。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主動為中小企業創業提供服務,建立健全支持中小企業創業的政策體系,按照規定為中小企業創業貸款、經營場地和聘用人員提供支持。第八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中小企業行政部門加強創業指導,為創業者提供政策咨詢、創業培訓等指導和服務,發揮創業指導專家組和行業協會在創業咨詢和培訓中的作用。第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規劃中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場地和設施,支持中小企業的創辦。
本市鼓勵和支持各類資金利用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閑置廠房等存量物業投資建設中小企業創業園,為中小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所和相關配套服務。第十條在本市創辦小企業,符合本市促進就業條件的,可以向所在區縣創業指導服務部申請壹定額度的創業貸款擔保和貼息。第十壹條本市成立十八個月以內的小企業可根據自身企業用工情況,向所在區、縣創業指導服務部申請經營場所租金補貼。第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鼓勵中小企業創造就業崗位。中小企業招用本市就業困難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向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壹定期限的資金扶持。第十三條中小企業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等原因,經與職工協商,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