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本市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公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的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高速公路包括收費高速公路(含政府還貸高速公路和經營性高速公路)和免費高速公路。第三條(監管機構)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全市高速公路的主管部門,其下屬的市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行使高速公路的管理職責。
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和市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規劃、綠化、水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四條(信息披露)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社會公布收費公路和收費站的名稱、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期限等信息。
收費公路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向社會公布通行費收支情況。第二章建設和維護管理第五條(建設管理體系)
新建、改建、擴建高速公路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和相關強制性技術標準進行,並保證合理的建設工期和建設工期。
對於政府投資的公路建設項目,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
對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的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資金的到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六條(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高速公路項目建設單位和養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責任。第七條(建設項目前期管理)
公路建設項目建議書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批;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由高速公路項目建設單位編制,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高速公路沿線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依法征用土地和房屋、填築溝渠、調整地面通道。第八條(附屬設施建設)
高速公路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技術標準建設監控、收費、通信、超限檢測、交通觀測、電子不停車收費車道等附屬設施。本市高速公路附屬設施建設標準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高速公路附屬設施應當與高速公路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第九條(路網信息系統建設)
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全市高速公路網絡管理信息系統。
高速公路試運行前,高速公路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通信、監控、收費系統接入路網管理信息系統,並通過市公路管理機構組織的聯網測試。
高速公路新建、改建、擴建中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技術標準鋪設的冗余通信管道的容量,應當預留用於路網管理信息系統的擴容和升級。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將上述管線容量挪作他用的,應當承擔重新鋪設通信管線的費用。第十條(非高速公路設施的移交和接收)
高速公路竣工驗收後,高速公路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移交下列設施,當地(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接管和維護:
(壹)跨越高速公路的橋梁;
(二)高速公路及其泵站下的通道;
(三)收費站與其他道路連接的通道等設施。第十壹條(維護管理要求)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高速公路養護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對高速公路進行預防性和定期養護,使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開展養護作業,提高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養護水平。第十二條(年度維護運行計劃)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根據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技術狀況和使用情況,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養護標準和定額,落實養護所需資金,編制高速公路年度養護作業計劃。
政府還貸高速公路和免費高速公路年度養護運營計劃應當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組織實施。經營性高速公路年度養護和運營計劃應當在書面征求市公路管理機構意見後組織實施。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高速公路養護資金的落實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