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中央關於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戰略定位、發展目標和主要任務,以及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研究制定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和本市金融業發展的長遠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完善各類金融機構和金融人才服務體系,研究提出引進和服務金融人才的政策建議,制定相關工作措施,並會同市級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加強金融人才公共服務,推進金融人才職業能力認證體系建設;為上海各類金融機構的發展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務平臺和服務措施;配合市級相關部門發布金融人才需求信息。
(四)推進金融市場體系建設,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推進貨幣、外匯、股票、債券、商品期貨、金融衍生品、保險、黃金市場建設,支持金融市場進行產品和工具創新,促進金融市場協調發展;為金融市場登記、托管、清算、結算等基礎設施建設提供服務和支持;推進金融機構體系建設,牽頭制定推進金融機構體系建設的相關政策措施,並會同市級相關部門組織實施;鼓勵和吸引境內外金融機構總部和大型金融機構運營中心向本市聚集,加強對上海金融機構的服務;支持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推動金融創新成果在本市的實施和應用;牽頭制定促進航運金融發展的政策措施,會同市級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五)推動金融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制定促進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開發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制定有效運用擔保機制增加信貸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協調建立金融資源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對接機制,加強交流和信息溝通,促進業務合作;支持地方社會管理引入商業保險機制。
(六)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托,依照國家金融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承擔地方金融資產的日常監管工作;對地方金融國有資產的總體布局提出建議;負責市屬金融企業管理,推動市屬金融企業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和改革發展,提出優化地方金融資源配置和戰略性重組的建議,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共同實施。
(七)負責地方政府管理的各類新興金融行業的日常監督管理;負責本市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的審批,會同區縣政府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會同市有關部門研究並組織實施促進股權投資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在國家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會同市有關部門建立和管理本市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權轉讓市場。
(八)促進金融中介服務業發展,參與制定促進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信用評級、資產評估、投資咨詢、精算評估、金融信息等與金融業密切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發展的政策和規劃,並配合市級相關部門實施。
(九)配合市有關部門做好本市企業上市工作,促進企業改制上市;利用資本市場推動本市上市公司兼並重組。
(十)會同市有關部門編制金融功能區域布局規劃,完善全市金融業空間布局,加強對金融功能區的服務和引導。
(十壹)推進區域金融合作,配合金融管理部門促進長三角地區金融合作和協調發展;促進本市與內地其他地區的金融合作與交流;促進本市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在金融領域的合作與交流;加強與其他國際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負責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宣傳和推廣。
(十二)協助金融管理部門和市有關部門整頓和規範金融秩序,保護銀行債權,打擊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金融犯罪;會同金融管理部門和市級相關部門建立金融穩定協調機制,建立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協調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和安全;配合市級相關部門推進金融業統壹信用平臺和信用環境建設。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