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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工業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規、規章、方針和政策;會同有關方面研究起草工業和信息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工業、信息化和生產性服務業發展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研究工業和信息化布局規劃和結構調整的政策措施;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本市產業發展規劃,制定產業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引導和支持工業和信息產業發展。

(三)監測分析工業和信息產業運行情況,統計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發布信息和引導信息,協調解決行業運行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信息應急管理、工業安全和國防動員工作;負責鹽業行政管理,參與醫藥儲備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應對自然災害所需救災物資的生產、儲存和運輸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反壟斷相關工作;負責軍工科研生產管理;負責航運業的管理。

(四)負責提出本市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按照市政府審批權限組織規劃重大工業和信息化建設項目;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政府投資工業和信息化項目的實施;負責部門預算內政府信息化項目的前置審批;提出行業主管部門對重大信息化投資項目和市政建設金融信息化項目的意見;會同有關部門,綜合平衡、管理和使用信息化建設專項資金;配合有關部門管理工業和信息產業利用外資工作,開展工業和信息產業對外合作與交流。

(五)負責引導行業技術創新和進步,推動技術改造,用先進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協調組織實施有關國家和城市工業和信息產業重大科技項目,促進產學研結合及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負責工業行業質量管理和品牌戰略推進;協調並組織實施國家和地方信息技術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信息化工作中的技術標準;指導電子信息產品的質量管理;引導和推動建立企業信息技術創新機制;推動軟件產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促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

(六)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政策,推進工業和信息產業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核心競爭力,引導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七)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以及產業發展方向和政策,組織實施城鄉產業布局調整、老工業區改造和產業升級,促進創意產業發展;負責制定工業開發區建設的長遠規劃,促進工業項目向園區集中,合理調整布局;負責工業開發區建設和發展的綜合協調。

(八)建立服務全社會的工作體系;加強對在滬央企的服務;引導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推動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歸口管理和指導行業協會的工作。

(九)促進生產性服務業發展,配合有關部門推動現代物流業發展,促進服務業和制造業融合發展。

(十)負責全社會煤電油日常運行的監測和協調;參與指導、管理、協調和促進能源綜合利用。

(十壹)指導和協調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企業信息化、電子政務發展和電子商務推廣,推進社會經濟領域信息化應用;負責社會公共信息資源的協調和管理;組織協調跨部門、跨行業、跨領域的信息技術應用。

(十二)負責本市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協調和管理;組織和指導有關部門對通信管道、公用通信網和專用信息網進行規劃,並承擔相應的管理工作;協調電信市場中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問題;負責跨行業、跨部門社會服務網絡的互聯互通。

(十三)組織協調信息安全體系的建立;負責指導和協調信息安全防範工作;協調處理網絡與信息安全重大事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信息網絡安全技術、設備和產品的監督管理。承擔市網絡與信息安全協調小組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信息宣傳培訓、普及教育和信息專業人員的預測和規劃。

(十四)組織、協調和推動智能卡產業發展;組織、協調和指導重大智能卡應用項目的實施和智能卡應用的推廣;組織、協調和推動銀行卡產業發展,推進基於銀行卡的各類應用;推動射頻識別等技術的產業化和應用推廣。

(十五)推動建立覆蓋社會經濟生活各個方面的個人和企業社會信用體系,指導信用服務業,促進信用服務業的培育和發展,組織協調信用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共享。

(十六)負責本市無線電管理工作。

(十七)負責受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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