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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間文物收藏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對民間文物經營活動的管理,促進本市文物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上海市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物購銷、拍賣等經營活動(以下簡稱文物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基本要求)

民間文物依法流通受法律保護,但不得經營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不得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或質押給外國人。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文物經營活動的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區文物部門負責轄區內文物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管、商務、公安、海關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文物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政府服務)

文物、市場監管、商務等部門要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要求,優化服務,借助信息化手段簡化行政審批程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不斷提高文物經營活動的服務和監管效率。第六條(行業自律)

本市文物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管理規範,發展行業信用體系,引導和督促會員依法開展文物經營活動,促進行業公平競爭和健康有序發展。第二章經營單位第七條(文物商店)

經市文物部門批準設立的文物商店,可以依法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第八條(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

持有市文物部門頒發的文物拍賣許可證的拍賣企業,可以依法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第九條(古董舊貨市場)

古玩舊貨市場舉辦者從事文物買賣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文物商店設立許可證。

古玩舊貨市場的商戶可以取得市場舉辦者的文物商店設立許可,依法從事文物買賣經營活動。第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

通過自建網站、電子商務平臺或者其他網絡服務從事文物購銷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文物商店設立許可;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文物拍賣許可證。第十壹條(許可證申請)

申請設立文物商店許可證或者文物拍賣許可證,申請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並向市文物部門提出申請。

古玩舊貨市場的主辦單位申請設立文物商店統壹許可的,應當在申請時提交在該市場從事文物購銷的商戶的基本信息。

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相關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12條(變更要求)

取得《文物商店設立許可證》或者《文物拍賣許可證》的單位,需要變更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的,應當依法向原發證部門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古玩舊貨市場主辦單位統壹取得文物商店設立許可的,市場內從事文物買賣經營活動的商戶發生變更時,市場主辦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將相關信息變更到市文物部門。第十三條(取消程序)

取得《文物商店設立許可證》或者《文物拍賣許可證》的單位停止營業的,應當自停止營業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原發證部門辦理相關註銷手續。第14條(允許相關的禁止行為)

未取得《文物商店設立許可證》或者《文物拍賣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文物經營活動。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文物商店設立許可證和文物拍賣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有關許可證。第三章商務標準第十五條(壹般要求)

取得《文物商店設立許可證》或者《文物拍賣許可證》的文物商店、從事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古玩二手市場和在市場內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的商戶、電子商務經營者(以下簡稱文物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文物管理制度,誠信自律,合法經營,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十六條(信息公開)

文物商店、從事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從事文物買賣活動的古玩二手市場舉辦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文物商店設立許可證或者文物拍賣許可證。

古玩舊貨市場主辦單位統壹取得文物商店設立許可證的,市場主辦單位應當在市場顯著位置公示前款規定的許可證和在市場內從事文物購銷的商戶的基本信息。

通過自建網站、電子商務平臺或者其他網絡服務從事文物經營活動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自建網站或者電子商務平臺等網絡服務的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相關許可或者鏈接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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