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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規範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行為,監督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義務人按照規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正常秩序,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法律和相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以下簡稱持股變動),是指通過在證券交易所的股份轉讓活動,投資者持有的壹個上市公司股份數量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變化的情形;或者持股數量雖未發生變化,但通過在證券交易所的股份轉讓活動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徑,投資者控制的壹個上市公司股份數量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變化的情形。第三條 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其所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他知情人員,在有關持股變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相關信息。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變動損害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變動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者其他欺詐活動。第五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持股變動的信息披露行為實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賦予的職責及其業務規則,對持股變動信息披露行為實行日常監督管理。第二章 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義務人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義務人),是指持有、控制壹個上市公司的股份數量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變化達到規定比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和壹致行動人。第七條 股份持有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東名冊上登記在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八條 股份控制人是指股份未登記在其名下,通過在證券交易所股份轉讓活動以外的股權控制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等合法途徑,控制由他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九條 壹致行動人是指通過協議、合作、關聯方關系等合法途徑擴大其對壹個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鞏固其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決權時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前款所稱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同提案、***同推薦董事、委托行使未註明投票意向的表決權等情形;但是公開征集投票代理權的除外。第十條 壹致行動人自壹致行動關系形成之日起,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臨時保管各自持有、控制的該公司的全部股票,臨時保管期不得少於六個月。第十壹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合並計算其所持有、控制的同壹上市公司股份。

持有、控制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期間,應當將其有權轉換部分與其所持有、控制的同壹上市公司的股份合並計算。第三章 持股變動報告書及公告第十二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報告書(以下簡稱持股變動報告書)。

前款義務人在提交持股變動報告書的同時,應當報送中國證監會,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上市公司,並做出公告。

持股變動報告書的內容與格式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第十三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為多人的,可以以書面形式約定由其中壹人負責統壹編制持股變動報告書,但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持股變動報告書上簽字蓋章。

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對持股變動報告書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擔責任;對持股變動報告書中涉及的與多個信息披露義務人相關的信息,各信息披露義務人對相關部分承擔連帶責任。第十四條 持股變動報告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名稱、住所;

(二)上市公司名稱;

(三)信息披露義務人持有、控制股份的變動情況;

(四)持股變動方式;

(五)信息披露義務人前六個月就該上市公司股份所進行的交易;

(六)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要求予以載明的其他事項。第十五條 投資者持有、控制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交持股變動報告書。

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該投資者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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