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政府部門、機關、事業單位、國有獨資或獨資企業在中國境內;
(二)第壹款所列單位或者企業獨家持股比例超過50%,或者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且其中壹方為第壹大股東的境內企業;
(三)第二款所述企業直接或間接控股的國內各級全資或全資企業。第四條上市公司國有權益變動行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方向,有利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第五條上市公司國有權益變動涉及的股份權屬清晰,沒有法律法規限制。第六條上市公司國有權益變動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將地級以下上市公司國有權益變動的監督管理委托給地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需要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機制。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涉及政府社會事務管理的,應當依法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查。受讓方為境外投資者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或者負面清單管理的要求和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的規定。涉及上述情形的,審核主體在收到相關申請後,應當就轉讓行為是否符合吸引外資政策征求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意見。具體申報程序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關於向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申報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字[2000]號)辦理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對必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事項履行審批程序。第七條國家出資企業負責管理下列事項:
(壹)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未達到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或數量;
(2)企業集團內部國有股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無償劃轉和非公開協議轉讓;
(三)國有控股股東公開征集、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其控制的上市公司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證券未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合理持股比例;國有股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公開認購、轉讓和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事項;
(四)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股份、認購上市公司發行的股份等事項。,未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轉移;
(五)國有股東與其控制的上市公司之間的資產重組不屬於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範圍。第八條國有控股股東的合理持股比例(與國有控股股東屬於同壹控制人的,其所持股份比例合並計算)由國家出資企業確定,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合理持股比例的具體確定辦法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第九條國有股東應當在充分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上市公司股份變動方案,嚴格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規範運作,並按照證券監管的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國有權益變動信息披露前,各相關方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違反保密規定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第十條上市公司國有權益變動應當根據證券市場公開交易價格、可比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每股凈資產值等因素合理定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