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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21修訂)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加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上市公司發行證券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第四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信息披露及時、公平。第五條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自願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但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

信息披露義務人自願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自願性信息披露應當遵守公平原則,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續性和壹致性,不得進行選擇性披露。

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利用自願披露的信息不當影響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不得利用自願性信息披露從事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第六條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第七條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報告、臨時報告、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收購報告書等。第八條 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於上市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報刊依法開辦的網站披露,定期報告、收購報告書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報刊披露。

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第九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上市公司註冊地證監局。第十條 信息披露文件應當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壹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第十壹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況、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準確地披露信息,對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實行實時監控。證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規則和其他信息披露規則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第二章 定期報告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十三條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第十四條 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壹)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十大股東持股情況;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

(六)董事會報告;

(七)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八)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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