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識別號,通常簡稱“稅號”。納稅人識別號是稅務登記證上的編號,每個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是唯壹的。2015 65438+10月1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未來每個公民都可能擁有壹個由稅務機關編制的唯壹的、終身的數字代碼標識,以確認其身份。
現將改革“三證合壹”登記制度的納稅人使用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和辦理稅務登記事宜通知如下:
1.對2016 1以後在事業單位和民政部門設立登記並取得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以18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作為其納稅人識別號,按照現行規定進行稅務登記,並核發稅務登記證件。對已在機構編制和民政部門登記並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積極配合登記機關逐步完成存量代碼轉換,實現稅務機關法人和其他組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全覆蓋。納稅人識別號是稅務登記證上的編號,每個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是唯壹的。
2.如果能在稅務部門和民政部門之間建立省級統壹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政務信息平臺和跨部門數據接口(以下統稱信息共享平臺),實現登記信息實時傳輸,可以參照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三證合壹、壹照壹碼”的做法,對取得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社會組織納稅人進行“三證合壹”登記模式改革試點。由民政部門受理申請,只頒發標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賦予其稅務登記證的全部功能,不再單獨頒發稅務登記證。
3.隨著民政部門* * *開展“三證合壹”登記制度改革試點,稅務機關要加強與當地民政部門的協調,明確職責,統籌做好改革試點前後的過渡工作。按照依法行政、方便納稅人、降低行政成本的原則,享受註冊信息,統壹註冊條件,規範註冊流程和註冊申請文件。需要認真梳理相關信息需求,在報名過程中盡可能收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