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市管理的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及本市公民,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保守國家秘密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確保國家秘密、方便各項工作的原則,堅持分級負責、嚴格管理、提高整體防範能力的原則。
第四條市國家保密局主管全市保守國家秘密工作,區、縣國家保密局在其職權範圍內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保守國家秘密工作(以下簡稱保密部門)。
市級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負責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守國家秘密工作。
工商、公安、國家安全、科技、新聞出版、統計、電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保守秘密。
第五條涉及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建立保密組織,確定專職或者兼職保密工作人員,管理本單位的保密工作。
涉及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對工作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建立保密制度,完善保密設施,定期檢查保密工作。
第六條涉及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及時變更密級或者解密。
第七條機關、單位發現泄密事件,應當在發現泄密事件後24小時內向保密工作部門報告,並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第八條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公民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壹)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應當及時送交有關機關、單位或者保密部門;
(二)發現出售或者購買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應當及時報告保密部門或者公安、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三)發現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被盜竊或者被搶劫的,應當立即向保密工作部門或者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報告,並有權制止;
(四)發現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線索,應當及時向有關機關、單位或者保密部門報告。
有關機關、單位收到前款第(壹)項所列為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後,應當妥善保管,防止擴散,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交保密工作部門處理。
第九條在對外交流與合作中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對方因正當理由和合作渠道要求提供國家秘密時,有關部門應當擬定提供方案,經本單位負責人和保密工作機構審查。屬於本機關或者單位業務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批,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保密工作部門;不屬於本機關或者單位業務範圍的事項,應當報有相應權限確定密級的保密部門審批。
對方需要攜帶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提供單位應當到保密部門辦理國家秘密載體出境許可。
提供國家秘密涉及多個部門或者爭議較大的,保密工作部門應當進行協調。
第十條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會議,主辦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壹)選擇具有保密條件的會議地點;
(二)會議召開前,應對會議場所進行保密檢查;
(三)根據工作需要,限定會議參加人員範圍,指定涉及絕密事項的會議參加人員;
(四)向會議參與者提出保密要求;
(五)按照保密規定使用會議設備,管理會議文件和資料;
(六)確定會議內容是否傳達及傳達範圍。
第十壹條涉及國家秘密的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專項保密方案並報市保密部門備案;提供活動場所的單位應當協助組織者保守秘密。
保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主動參與保密工作計劃的制定,並與主辦單位共同組織和監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