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應當采取身份認證、訪問控制、安全審計等技術保護措施,及時升級病毒和惡意代碼樣本數據庫,查殺病毒和惡意代碼,及時安裝操作系統、數據庫和應用系統的補丁;
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輸出應當相對集中並得到有效控制;未經本單位信息管理部門批準,禁止在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用戶終端上安裝或拆卸硬件設備和軟件。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
第二十三條
存儲和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根據涉密程度實行不同等級的保護。保密信息系統應當配備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安全設施和設備。安全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保密信息系統應按規定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涉密信息系統管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將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
(二)未采取保護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之間交換信息的;
(三)使用非保密計算機和非保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四)擅自卸載或者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管理規程;
(五)贈送、出售、丟棄或者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移作他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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