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 事 人:某某,女,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及戶口地: ,身份證號碼: ,職務:十堰市四知堂藥店負責人;聯系電話: 。
案 由:某某非法行醫導致嚴重後果涉嫌非法行醫罪案。
移送機關:十堰市衛生局
承 辦 人:
案情及違法事實:
2006年7月18日下午,患者 的弟弟 到我局舉報,稱其姐姐 在位於十堰市柳林路黃花巷18號四知堂藥店內接生後,導致陳秀琴胎兒死亡、子宮破裂、大出血,現在十堰市太和醫院搶救,請求我局調查處理。接報後,我局立即組成專案組深入到案發地點、某某家中、十堰市太和醫院進行調查。經立案調查,現已查明:
壹、某某所開辦的十堰市四知堂藥店已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某某於1984年畢業於湖北省鄖陽地區衛生學校婦幼醫士專業,取得中專畢業證書,1990年獲臨床醫學主治醫師職稱,1999年獲醫療專業臨床類別《醫師資格證書》,2004年獲《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二、從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16日10:40時期間,某某未經醫師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擅自在其經營的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藥店(十堰市柳林路黃花巷黃花寨小區6號樓101室,以下簡稱原址藥店)及現址藥店(十堰市茅箭區黃花巷20號101號)及現址藥店樓梯道值班室、現址藥店二樓右側第3個房間內,從事臨床類別婦產科專業產前檢查、助產技術項目的醫師執業活動。
三、從2006年6月初至2006年7月16日10:40時期間,當事人某某,分別在現址藥店及現址藥店樓梯道值班室內、現址藥店二樓右側第3個房間內為 (經產婦)進行臨床類別婦產科專業產前檢查、助產技術項目的醫師執業活動,其中在2006年7月15日20:30時至2006年7月16日10:40時期間,在現址藥店二樓右側第3個房間及現址藥店樓梯道值班室內為陳秀琴自行接生過程中,由於其不具備行醫資質擅自接生,且其診療現場無基本的醫療條件和必要的搶救設備,在長達14個小時內沒有將孕婦陳秀琴及時轉送到具備接生資質和搶救條件的醫療機構進行搶救,最終因延誤治療和搶救時機而導致了陳秀琴胎兒死亡、子宮破裂並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側輸卵管切除的嚴重後果。某某為陳秀琴開展產前診斷和助產技術的具體過程如下:
2006年6月初,某某(以下簡稱肖)應 (經產婦)的要求,在現址藥店及現址藥店樓梯道值班室內運用觸診、聽診等醫療技術手段,為 進行了產前醫學檢查和產前診斷,告訴陳秀琴其預產期為2006年7月14日,血壓為90/60mmHg,血壓偏低,胎兒實際體積比 所陳述的妊娠月份要略大壹點,屬於順產胎位,胎心音為128次/分。2006年7月14日, 丈夫燕有林打電話給某某,詢問 的預產期到了怎麽沒有動靜,某某告訴他,預產期只是壹個推算,有可能提前或推後幾天,壹周內都算正常。2006年7月15日19時左右,陳秀琴在北京路南泥灣酒店的住處感到輕度腹痛,燕有林即陪同 乘出租車將其送到某某經營的現址藥店門口,當時某某外出未歸,於20:30時左右某某回到現址藥店中, 及其丈夫燕有林請求某某為其提供接生服務,某某將其帶到其該藥店二樓右側第3個房間,用手進行觸診檢查,案發後某某向我局執法人員陳述,其檢查後未發現陳秀琴有宮縮情況,胎頭還浮在恥骨聯合上方,並告訴陳秀琴,妳的肚子只是有點痛,不是很痛,等晚上出現大痛時喊我,我們中間只隔了壹個窗戶,然後讓 與燕有林在其藥店二樓右側第3個房間內休息。2006年7月15日12時至2006年7月16日2時左右,某某到其藥店二樓右側第3個房間察看 的病情,詢問 的腹痛強度是否有變化, 回答說還是原來那樣痛,某某聽後未作處理,回到房間內休息。2006年7月16日5-6時期間, 感到腹痛劇烈,某某將 帶到該藥店樓梯道值班室內,讓 躺在產床上進行醫學檢查。
.........(省略)
四、從2005年4月中下旬,當事人某某在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藥店(十堰市柳林路黃花巷黃花寨小區6號樓101室)產床上為產婦汪命華進行臨床類別婦產科專業產前檢查、助產技術項目的醫師執業活動,分娩後胎兒出現缺氧癥狀,後經某某搶救無效死亡。接生之後當天及後續6天,某某每天為汪命華靜脈滴註抗炎藥物治療。***收取了汪命華診療費用不到300元人民幣。
五、陳秀琴胎兒的屍體的去向。經調查,2006年7月17日9時左右,燕有林委托陳秀琴的妹夫潘恒強將胎兒的屍體丟棄到十堰市朝陽路財保公司旁壹公***廁所前的壹個垃圾筒內,至到2006年7月18日陳秀科向我局投訴時,我局未接到陳秀琴家屬關於屍體處理情況的報告。
六、據某某自己陳述,其給陳秀琴滴註的第1瓶藥物所滴註的藥物名稱和數量為10%葡萄糖500ml、維生素c2克;第2瓶藥物名稱及數量為10%葡萄糖500ml、維生素c3克、地塞米松2.5毫克,其中10%葡萄糖500ml是直接插入輸液管中的,維生素c3克、地塞米松2.5毫克是在藥店中配制好後用20ml壹次性註射器從吊瓶的瓶塞中插註進去的。由於第1瓶藥物空瓶及輸液管、殘留藥液已經被某某丟棄,無法查明其具體的藥物名稱及數量;案發後將第2瓶藥物空瓶及輸液管、瓶內的殘留藥液主動交給我局查封,經詢問燕有林並經其辨認後,某某所交給我局的第2瓶藥物空瓶及輸液管的外觀及瓶內的殘留藥液數量與在出租車上拔針時的情況基本相符,該藥物空瓶及輸液管、瓶內的殘留藥液現冷藏於我局技術管理科冰箱內,等待進壹步處理。
七、某某從事臨床類別婦產科專業產前檢查、助產技術項目的醫師執業活動時所使用的醫療器械壹個產床、壹個聽診器、壹個血壓計及部分醫療廢物已被我局查封,現保存於我局倉庫內。
八、某某非法行醫場所(現址十堰市四知堂藥店、藥店樓梯道值班室、藥店二樓右側第3個房間)已被我局查封。由於調查工作已經結束,經某某申請後,我局於2006年7月30日解除了對某某現址藥店、該藥店樓梯道值班室、該藥店二樓右側第3個房間的行政控制。
九、汪命華至今未到我局接受調查,經我局執法人員電話詢問汪命華後,得知有關案情,並依法詢問了某某、嶽秀林,證實了2005年4月中下旬某某在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藥店(十堰市柳林路黃花巷黃花寨小區6號樓101室)產床上為產婦汪命華進行臨床類別婦產科專業產前檢查、助產技術項目的醫師執業活動的事實,當事人在電話中表示要回到十堰市接受調查,但至今未見到她,電話已聯系不上。
相關證據:
1、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用以證明其身份信息。
2、某某的《畢業證書》復印件1份,用以證明其經過系統的中等醫學教育,具有壹定的婦產科醫學知識。
3、某某的臨床醫學主治醫師《職稱證書》復印件1份,用以證明其具有壹定的婦產科臨床經驗和技能。
4、某某的《醫師資格證書》復印件1份,用以證明其具有從事臨床醫療工作的行為能力。
5、某某的《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復印件1份,《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復印件1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分別用以證明其具有經營藥品、醫療器械的資質。
6、《案件受理記錄》1份及其附件《案件說明書》1份,用以證明投訴人陳秀科的投訴內容。
7、陳秀科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用以證明投訴人的身份信息。
8、燕有林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用以證明其身份信息。
9、我局2006年7月19日在某某現址藥店檢查後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用以證明某某行醫的具體地點及檢查時的現場情況;
10、2006年7月19日詢問陳秀科的《詢問筆錄》1份,用以證明其投訴內容的來源及2006年7月19日我局現場檢查時未見到某某的原因。
………………(省略)
對某某違法事實的認定:
1、當事人某某,從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16日10:40時期間,某某未經醫師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擅自在其經營的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藥店(十堰市柳林路黃花巷黃花寨小區6號樓101室,以下簡稱原址藥店)及現址藥店(十堰市茅箭區黃花巷20號101號)及現址藥店樓梯道值班室、現址藥店二樓右側第3個房間內,從事臨床類別婦產科專業產前檢查、助產技術項目的醫師執業活動。
2、從2006年6月初至2006年7月16日10:40時期間,當事人某某,分別在現址藥店及現址藥店樓梯道值班室內、現址藥店二樓右側第3個房間內為陳秀琴(經產婦)進行臨床類別婦產科專業產前檢查、助產技術項目的醫師執業活動,其中在2006年7月15日20:30時至2006年7月16日10:40時期間,在現址藥店二樓右側第3個房間及現址藥店樓梯道值班室內為陳秀琴自行接生過程中,由於其不具備行醫資質擅自接生,且其診療現場無基本的醫療條件和必要的搶救設備,在長達14個小時內沒有將孕婦陳秀琴及時轉送到具備接生資質和搶救條件的醫療機構進行搶救,最終因延誤治療和搶救時機而導致了陳秀琴胎兒死亡、子宮破裂並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側輸卵管切除的嚴重後果。
對某某涉嫌非法行醫罪的判定:
當事人某某從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16日10:40時期間,未經批準擅自在其兩個行醫場所從事臨床類別婦產科專業產前檢查、助產技術項目的醫師執業活動,且在2006年7月15日20:30時至2006年7月16日10:40時期間,在現址藥店二樓右側第3個房間及現址藥店樓梯道值班室內為陳秀琴自行接生過程中,由於其不具備行醫資質擅自接生,且其診療現場無基本的醫療條件和必要的搶救設備,在長達14個小時內沒有將孕婦陳秀琴及時轉送到具備接生資質和搶救條件的醫療機構進行搶救,最終因延誤治療和搶救時機而導致了陳秀琴胎兒死亡、子宮破裂並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側輸卵管切除的嚴重後果。其行為,不僅違反了《執業醫師法》等衛生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而且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已經涉嫌非法行醫罪。判定某某涉嫌非法行醫罪的理由如下:
1、某某非醫師行醫的行為,破壞了《刑法》所保護兩類社會關系,即國家法定的公***衛生醫療管理秩序和就診人員的生命健康權,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侵害了非法行醫罪關於犯罪客體的規定。根據《刑法》第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非法行醫罪的犯罪客體包括兩方面,即國家法定的公***衛生醫療管理秩序和就診人員的生命健康權。根據《執業醫師法》第十三條第壹款及第二款、第十九條第壹款明確規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醫療衛生行政管理秩序正是國家的基本社會秩序,某某無行醫資質,未經批準擅自非法行醫的行為,正是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國家的醫療衛生行政管理秩序。其次,某某沒有經法定程序認可行醫資質,診療現場無基本的醫療條件和必要的搶救設備,對病人的生命健康構成了極大的威脅,同時也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就診人員的生命健康權。
2、某某非法行醫的行為,已經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符合非法行醫罪的客觀要件。之所以認定其情節嚴重,是因為在她的違法事實中具有以下三個情節。第壹,某某非法行醫的時間較長,當事人某某從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16日10:40時期間,壹直未經批準擅自在兩個場所從事臨床類別婦產科專業產前檢查、助產技術項目的醫師執業活動,從事非行醫的時間達14個多月之久;第二,由於某某在2006年7月15日20:30時至2006年7月16日10:40時期間,在現址藥店二樓右側第3個房間及現址藥店樓梯道值班室內為陳秀琴自行接生過程中,由於其不具備行醫資質擅自接生,且其診療現場無基本的醫療條件和必要的搶救設備,在長達14個小時內沒有將孕婦陳秀琴及時轉送到具備接生資質和搶救條件的醫療機構進行搶救,最終因延誤治療和搶救時機而導致了陳秀琴胎兒死亡、子宮破裂並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側輸卵管切除的嚴重後果;第三,某某非法行醫行為,給患者陳秀琴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截止到2006年7月30日止,陳秀琴的家屬已實際支付醫療費9400元人民幣,十堰市太和醫院為了搶救陳秀琴的生命已經墊付醫療費128907元人民幣。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再結合我國司法機關廣泛的司法實踐和法律界人士對“情節嚴重”這壹法定概念的***識,根據以上3點,可以認定某某非法行醫的行為,已經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
…………(省略)
綜上所述,我局認為,某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 並因延誤治療和搶救時機而導致了陳秀琴胎兒死亡、子宮破裂並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側輸卵管切除的嚴重後果,情節嚴重,已經涉嫌非法行醫罪。為了切實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規範我市醫療衛生管理秩序,更加有力的震攝非法行醫分子,特要求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年 月 日
備註:本報告壹式三聯,第壹聯留存執法卷宗,第二聯交受移送單位,第三聯抄送檢察機關備案。
資料來源:/wsjd/news_view.asp?newsid=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