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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是壹個什麽樣的組織?

世界貿易組織

(世界貿易組織)

1994 4月15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舉行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部長級會議決定建立壹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貿易組織(WTO)來取代1947成立的關貿總協定。

世貿組織是獨立於聯合國的永久性國際組織。該組織的基本原則和宗旨是通過實施市場開放、非歧視和公平貿易原則,實現促進世界貿易自由化的目標。1995 65438+10月1正式開始運作,負責管理世界經濟和貿易秩序,總部設在日內瓦萊蒙湖畔的關貿總協定總部大樓。1996 65438+10月1,它正式取代了關貿總協定的臨時機構。

與GATT相比,WTO的管轄範圍不僅包括傳統的和烏拉圭回合新定義的貨物貿易,還包括長期遊離於GATT之外的知識產權、投資措施和非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世貿組織具有法人地位,在調解成員間爭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建立世貿組織的想法是在1947年7月召開的布雷頓森林會議上提出的。當時的設想是,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應該與壹個國際貿易組織壹起建立,從而使它們成為二戰後影響世界經濟的“貨幣-金融-貿易”三位壹體的機構。1947年聯合國貿易和就業會議簽署的《哈瓦那憲章》同意建立世貿組織。後來由於美國的反對,世貿組織沒有成立。同年,美國啟動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起草工作,作為促進貿易自由化的臨時契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於1986年開始後,歐盟和加拿大於1990年正式提出建立世貿組織,1994年4月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舉行的關貿總協定部長級會議正式決定建立世貿組織。

作為正式的國際貿易組織,該組織在法律上與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處於平等地位。它除了執行多邊貿易協定,為原關貿總協定組織的多邊貿易談判提供論壇外,還負責定期審議成員的貿易政策,統壹處理成員間的貿易爭端,加強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合作,實現全球經濟決策的壹致性。

世貿組織的最高決策機構是部長理事會,至少每兩年召開壹次會議。設有總理事會和秘書處,負責世貿組織的日常會議和工作。總理事會下設貨物貿易、非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三個理事會,以及貿易和發展及預算兩個委員會。總理事會還有壹個貿易政策核查機構,負責監督所有委員會,並負責起草國家政策評估報告。為美國、歐盟、日本和加拿大每兩年起草壹份政策評估報告,為最發達的16國家每四年起草壹份,為發展中國家每六年起草壹份。上訴法院負責仲裁成員之間的分歧。

世貿組織成員有兩種,即創始成員和新成員。創始成員必須是關貿總協定的締約國,當世貿組織接受新成員時,必須在部長級會議上由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

1995 65438+10月1,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WTO”)正式成立。此後,它取代了關貿總協定,確立了多邊貿易體系的規則。它不僅在法律上具有健全的國際法人資格,而且拓寬了協調管理的領域,收緊了規則。世貿組織通過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爭端解決機制、補貼紀律、可持續發展、服務貿易自由化、知識產權保護和貿易政策法規透明度等基本原則,對世界經濟貿易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就世貿組織現有的職能和協調範圍而言,它已成為名副其實的“經濟聯合國”。

世界貿易組織(WTO)是處理全球國際貿易規則的唯壹國際組織,其主要職能是確保國際貿易的順利、可預測和自由進行。

WTO的基本目標是國際貿易的可靠性,讓消費者和生產者相信,他們可以可靠地獲得越來越多他們需要的成品、配件、原材料和服務的選擇。讓生產商和出口商相信國外市場對他們是開放的。

世貿組織的最終目標是壹個繁榮、安全和負責任的經濟世界。世貿組織的決議是在所有成員國壹致同意的基礎上做出的,需要得到成員國國家議會的批準。貿易摩擦被引入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程序。爭端解決程序的核心是解釋協議和承諾,確保成員國的貿易政策與世貿組織的協議和承諾壹致,從而降低貿易沖突演變為政治或軍事沖突的風險。

通過減少貿易壁壘,世貿組織也減少了國與國之間的其他壁壘。

被稱為多邊貿易體制的世貿組織體系的核心是由大多數貿易國談判簽署並經各自議會批準的世貿組織協定。這些協議是國際商務的基本法律規則。它們約束成員國政府為了共同利益將各自的貿易政策限制在協議範圍內。

WTO協議由政府談判並簽署。然而,它們的目的是幫助商品和服務的生產商、出口商和進口商更好地運作。

最終目標是改善成員國人民的福祉。

它通過以下方式實現這壹目標:

1)管理交易規則

2)作為貿易談判的場所

3)貿易爭端的解決

4)審查各國的貿易政策

5)通過技術援助和培訓項目幫助發展中國家制定貿易政策。

6)與其他國際組織的合作

世貿組織的規則,即協議,是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協商的結果。目前采用的規則是1986-1994烏拉圭回合談判期間制定的。烏拉圭回合對關貿總協定進行了重大修改。

世貿組織關於貨物貿易的主要規則仍然遵循關貿總協定的規則。烏拉圭回合還制定了關於服務貿易、知識產權、爭端解決和貿易政策審查的規則。整套文件長達3萬頁,包括壹些成員國在某些領域達成的60項協議和承諾,如降低關稅、開放服務市場等(稱為“安排”)。

世貿組織的協議使所有成員國在壹個非歧視性的貿易體系中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在這個體系中,每個成員國都得到了保證:其出口產品將在其他國家的市場上得到公平壹致的對待;每個成員國都必須承諾以同樣的方式對待所有進口商品。該體系還規定,發展中國家在履行承諾時可以享有壹定的靈活性。

商品

從1947到1994,關貿總協定成為談判降低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的論壇;關貿總協定制定了壹些重要的原則,特別是非歧視原則。

自1995以來,不斷完善的GATT成為WTO中貨物貿易的主要協議。附件具體規定了壹些具體領域,如農業和紡織品,以及壹些具體問題,如國家貿易、產品標準、補貼和反傾銷行動。

服務

想要在國外做生意的銀行、保險公司、電信公司、旅行社、連鎖酒店和運輸公司現在可以享受自由和公平的原則,這壹原則過去只適用於貨物貿易。

這些原則已經出現在新的《服務貿易總協定》中。世貿組織成員在協議中也作出了各種承諾,表明要向外國開放哪些服務領域以及開放的程度。

知識產權

WTO的“知識產權協議”由與創意和創造力相關的貿易和投資規則組成。

這些規則闡明了如何使用專利、商標和地理名稱來識別產品。它指出貿易中的知識產權應該受到保護。

爭議的解決

在《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諒解》下制定的貿易爭端解決程序,是促使各成員國遵守規則,保證貿易活動順利進行的關鍵。

當壹個成員國認為其權利受到損害時,它可以訴諸世貿組織來解決爭端。特別任命的獨立專家根據各國的協議和承諾做出判斷。

這壹制度鼓勵爭議雙方盡最大努力采用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問題。如果不能通過協商解決,可以成立壹個專家組來審查案件並提出上訴。

解決糾紛的數量足以讓人對這個體系產生信心。截至1999年3月底,WTO * *解決了167項爭端,GATT解決了1947至1994 * *的300項爭端。

政策審查

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的目的是提高透明度,增進人們對各國貿易政策的了解,評估各國貿易政策的影響。許多會員國認為這壹機制是對其政策的建設性反饋。

必須定期對所有成員國進行審議,審議報告包括成員國的報告和世貿組織秘書處的報告。自世貿組織成立以來,已對45個成員國的貿易政策進行了審查。

壹、世貿組織的組織

1.部長理事會是世貿組織的最高決策機構。

世貿組織的最高決策機構是由各成員負責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的部長、副部長級官員或其全權代表組成的“部長級會議”。部長級會議至少每兩年舉行壹次,部長級會議擁有廣泛的權力,主要包括:

(1)立法權;

(2)準司法權;

(3)在某些情況下免除成員的義務;

(四)批準非世貿組織成員申請世貿組織觀察員地位;

2.總理事會

部長會議閉會期間,由所有成員代表組成的總理事會行使部長會議的職能。總理事會可在必要時隨時召開會議,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和議程。隨時召開會議,履行解決貿易爭端和審議成員貿易政策的職責。總理事會包括:貨物貿易理事會、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限制國際收支委員會、市場準入委員會、農業委員會、衛生和植物檢疫措施委員會、貿易技術壁壘委員會、補貼和反補貼委員會、反傾銷措施委員會、海關估價委員會、原產地規則委員會、進口許可委員會、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委員會、保障措施委員會和金融服務委員會。

3.專門委員會

1995世貿組織成立時,有75個創始成員,其中30多個是發達成員。此後,許多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加入了世貿組織。截至目前,世貿組織成員有144個,其中歐盟是獨立成員。

4.秘書處

由總幹事領導的大約500人的總部設在日內瓦,2002年的預算為8600萬美元。

二。受世貿組織管轄的協議

世貿組織管轄的協定和協議主要是指1994年4月5日達成的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最後文件所包含的內容,但也包括世貿組織成立以來持續談判的結果:

1.貨物貿易多邊協議。具體包括:

(1) GATT 1994。該協定是世貿組織在規範貨物貿易領域的基本準則,也是指導其他貨物貿易的協定內容。它繼承了GATT 1947的全部內容,也包括就有關具體條款達成的諒解。

(2)農業協議。該協定規範了長期遊離於關貿總協定之外的農產品貿易,大幅度降低了農產品貿易的關稅水平,限制了農業補貼措施。

(3)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

(4)紡織品和服裝協議。該協定是對原《多纖維協定》的修正,旨在減少紡織品和服裝貿易中的關稅、配額管理等數量限制。

(5)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該協議規範了各成員的技術標準措施,要求各成員的技術標準具有可預見性和可操作性,並盡可能與國際通用標準保持壹致。

(6)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該協議要求成員國取消某些投資措施,以避免投資措施造成的貿易扭曲。

(7)關於實施GATT 1994第六條的協議,即反傾銷協議。該協議完善了關貿總協定中關於反傾銷的規定。

(8)《關於實施GATT 1994第七條的協定》,即《海關估價協定》。該協議規定了可用於海關估價的方法及其應用順序。

(9)裝運前檢驗協議。該協定規定了裝運前檢驗措施。

(10)原產地規則協議。該協議明確規定了原產地的確定和原產地標記的使用。

進口許可程序協議。該協議規定了發放貨物進口許可證的程序。

(12)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該協定完善了GATT中關於補貼和反補貼的規定,對補貼作了明確的定義,區分了禁止性補貼、訴訟性補貼和非訴訟性補貼,並對反補貼調查和反補貼措施的適用作了明確的規定。

(13)保障協定。本協議是對GATT第19條實施規則的解釋。

2.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其附件。

(1)服務貿易總協定。該協議是規範服務貿易的基本文件,明確了服務貿易的定義和基本原則,為服務貿易的部門談判奠定了基礎。

(二)基礎電信服務協議。該協定主要包括參加方所作承諾的清單,並作為第四議定書附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之後。

(3)金融服務協議。該協議主要由參與者的承諾表格組成,參與者對相關銀行和保險行業的市場候選人做出了明確的承諾。

(4)其他附件。主要是制定談判時間表和基本方向,供相關部門協商。

3.知識產權協議。該協定制定了在世貿組織範圍內加強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有關原則和具體實施措施,包括關於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的規定。

4.關於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這壹諒解改進和加強了關貿總協定的爭端解決機制,使貿易爭端的解決更加公平、有效和快捷。

5.貿易政策審查機制。該機制旨在確保成員貿易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預測性,並監督成員的貿易政策和法規是否符合世貿組織相關協定和條款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成員執行世貿組織相關協定的情況。

6.信息技術協議。世貿組織40多個成員參加了會議,旨在實現信息技術產品290多個稅目的關稅(發達國家20年,發展中國家2005年)。

7.諸邊貿易協定。WTO成員可自願選擇參加下列協議,且只有參加方受這些協議的約束:

(1)民用航空器協議;

(二)政府采購協議;

(3)國際乳品協議。

三。世界貿易組織的目標

1,提高生活水平

2.確保充分就業。

3.擴大生產,促進商品和服務貿易。

4.可持續發展與環境保護

四。世界貿易組織的主要職能

1.實施、管理和運營所涵蓋的協議

2.談判論壇

3.爭端解決

4、國家貿易政策回顧

5.協調全球貿易政策。

動詞 (verb的縮寫)世貿組織協定體現的基本原則

非歧視性貿易是世貿組織的基石,是各國平等貿易的重要保障,也是避免貿易歧視和貿易摩擦的重要基礎。非歧視性貿易市場應該通過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來體現。

最惠國待遇原則

(1)貨物貿易最惠國待遇

在貨物貿易方面,WTO《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94等協定在相關條款中規定,成員之間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也就是說,壹個成員給予原產於或運往其他成員的產品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當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原產於或運往所有其他成員的相同產品。最惠國待遇要求世貿組織成員在貿易中不得相互歧視,所有成員,無論大小,都應平等。只要他們進出口的產品是壹樣的,也應該享受壹樣的待遇,不附加任何條件,應該是永久的。比如日本、韓國、歐盟都是世貿組織成員,所以當他們同等排量的汽車出口到美國的時候,美國應該平等對待這些國家的汽車進口,不應該歧視。如果美國進口汽車的關稅是5%,在正常貿易條件下,美國只能對來自這些國家的汽車征收5%的關稅,而不能對日本征收,而對歐盟和韓國征收10%或更高的關稅。

貨物貿易最惠國待遇原則主要針對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進出口關稅。

第二,對進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費用。如進口附加稅。

第三,任何形式的與進出口相關的費用。如報關費、領事發票費、質檢費等。

第四,國際支付和進出口轉賬收取的費用。比如政府對進出口的國際支付收取的壹些稅費。

第五,以上稅費的征收方法。例如,在征收關稅時評估進口貨物的價值時,評估標準、程序和方法在所有成員中應是平等的。

第六,所有與進出口有關的法律和程序。比如規定特定時期內進出口的具體信息披露要求或說明。

第七,征收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如銷售稅、當地政府收取的相關費用等。

第八,任何影響產品國內銷售、采購、供應、運輸和分銷的法律、法規和要求。如對進口產品質量證明書的要求,對進口產品移動或運輸或儲存或零售渠道的要求,對產品特殊包裝和使用的限制等。

雖然貨物貿易規定壹個成員必須自願給予其他世貿組織成員無條件的、永久的、普遍的和多邊的最惠國待遇,但在特定情況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和少數成員的特殊利益,可以在特定條件下對最惠國待遇作出例外,經世貿組織批準後可以暫時偏離最惠國待遇原則。主要包括:

第壹,根據關貿總協定締約方大會10月28日的決定,1979,165438,給予發展中國家優惠待遇。這種優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出口的工業品和半成品給予更多的優惠差別關稅待遇;在非關稅措施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更多的優惠和差別待遇;發展中國家之間可以實行優惠關稅,不給發達國家;對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優惠。

第二,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和邊境貿易中規定的少數國家享受的待遇不得給予其他WTO成員;經濟壹體化組織內的待遇不得給予非該組織成員的其他WTO成員。比如歐盟內部成員國之間的零關稅待遇,可能給不了美加。

第三,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 1994規定了壹成員為保護動物、植物和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或為某些特定目的而采取的壹切措施。

第四,國家安全的例外。即當壹個國家的國家安全受到威脅時,不能在世貿組織中履行最惠國待遇的義務,如美國對南斯拉夫的經濟制裁,使南斯拉夫無法享受美國給予的最惠國待遇。

第五,GATT 1994允許的其他措施主要包括爭端解決機制下授權的反補貼、反傾銷和報復措施。例如,1999年4月下旬,世貿組織授權美國暫停對歐盟少數產品征收最惠國關稅。

第六,政府采購的例外。貨物貿易中的政府采購不屬於世貿組織的管轄範圍,所以目前不享受最惠國待遇。

第七,不屬於世貿組織管轄的港口貿易協定中的義務。主要指政府采購。在民用飛機貿易、乳制品和牛肉貿易中,世貿組織成員不得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

(2)服務貿易中的最惠國待遇。

《服務貿易總協定》第2條規定,世貿組織成員應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同等待遇。

鑒於服務貿易發展水平的不均衡,《服務貿易總協定》允許少數成員在2005年前采取與最惠國待遇不壹致的措施,但這些措施應被列入例外清單。這些措施是臨時性的,將在2005年後廢除。之後,最惠國待遇原則上應在所有成員中無條件永久實施。

(3)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最惠國待遇。

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將最惠國待遇規定為其成員必須普遍遵守的壹般義務和基本原則。該協定第4條規定,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壹成員向其他成員的國民提供的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給予所有其他WTO成員的國民。換句話說,世貿組織要求所有成員的國民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應享有平等待遇,不能歧視壹個成員的國民。但是,在下列情況下,知識產權的最惠國待遇可以是壹個例外:

壹是源於壹般國際協定或司法協助和執法協定的相關政策措施,不是專門針對知識產權制定的,如雙邊司法協助協定中規定的壹些待遇。

二是根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971)或《羅馬公約》提供的待遇。

第三,知識產權協議中沒有規定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的權利。

第四,在世貿組織成立之前已經生效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協定中已有規定,並且這些協定已通知世貿組織,只要這些協定不構成對其他成員國民的任意或不公平的歧視。

國民待遇是最惠國待遇的有益補充。在實現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平等待遇的基礎上,世貿組織成員的商品或服務進入另壹成員領土後,也應享受與該國同等的待遇。這是世貿組織非歧視性貿易原則——國民待遇原則的又壹體現。嚴格來說,應該是外國商品或服務與進口國國內商品或服務同等對待的原則。

(2)國民待遇原則和GATT 1994的適用範圍

WTO貨物貿易的國民待遇體現在GATT 1994、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及其他有關貨物貿易的協議中。其中,GATT 1994沿用了GATT 1947第3條中的國民待遇原則,繼承了GATT 1947實施以來有關國民待遇爭端的所有裁決和解釋。

《關貿總協定》中的國民待遇原則

首先,該協定規定,當壹個成員領土的產品進口到另壹個成員時,另壹個成員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征收高於其本國對同樣產品征收的國內稅或其他費用。例如,壹個世貿組織成員可以對本國產品和進口產品都征收消費稅,但不能對進口產品征收高於本國產品的消費稅。

第二,關於進口產品的國內銷售、分銷、購買、運輸、分銷或使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不應比給予相同國內產品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更優惠。據此,如果在上述方面沒有對國貨的規定,就不能規定進口產品必須符合壹定的要求。比如沒有規定國內產品必須存放在特定的倉庫或者用特定的運輸工具運輸,就不能對進口產品做出這樣的規定。否則視為違反國民待遇原則。

第三,任何成員不得以特定數量或比例的國內數量直接或間接限制產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或強制優先使用國內產品。比如生產壹種化學品,不能規定某壹種成分必須使用壹定比例的國產原料或國產成分。如本地化要求和進口替代要求,被視為直接或間接歧視外國產品,違反國民待遇規定。

第四,成員不得以國內稅、其他國內費用或數量規定等手段為國內產業提供某種意義上的保護。這意味著,即使對進口產品和國內產品適用相同的稅費,不同的征收方式也可能構成對國內生產的保護。類似的數量規定不能以國內生產提供保護的方式適用。此外,“國內生產”不僅指該產品的生產,還指與進口產品直接競爭的產品和替代品的生產。

值得指出的是,《1994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規定,對產品混合、加工或使用的國內數量限制必須滿足特定的數量或比例要求,實施時應遵守最惠國待遇原則。

(2)在實施國民待遇原則中形成的壹些原則。

第壹,國民待遇不考慮壹個產品受關稅約束的事實。任何成員都不能以某壹產品不受關稅約束為由對其征收更高的國內稅,也不能對該產品本身征收更高的關稅。

第二,對每壹種進口產品都必須實行國民待遇。不允許在影響不同產品和不同處理的各種方式之間進行選擇和權衡。因此,不能以壹種產品在其他方面獲得了更多的優惠待遇,或者出口國的其他出口產品獲得了更多的優惠待遇為由而歧視該產品。

第三,當壹種產品在壹個國家的不同地區享受不同的待遇時,應當給予進口的同壹產品最優惠的待遇。

(3)貨物貿易國民待遇的例外

國民待遇義務不適用於與政府采購有關的政府法令、規章和條例,但這裏的“政府采購”是指以政府日常開支購買商品,不用於商業轉售,也不能用於生產商業轉售商品。國民待遇義務並不禁止向國內生產者單獨支付補貼。

如果以前對電影的數量限制是新指定或維持的,並且符合GATT第4條,則國民待遇原則不禁止此類限制。

世貿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規定,允許發展中國家在《世貿組織協定》生效之日起5年內對國內產品的使用進行補貼。對最不發達國家來說,這壹期限從協定生效之日起延長至八年。

對當地成分的要求和對進口產品使用的限制被認為違反了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但是,發達成員國可以在《WTO協定》生效之日起兩年內逐步取消這些措施。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這壹期限為五年,最不發達國家為七年。

簡而言之,世貿組織規定,當壹個成員的產品在支付正常的進口關稅和相關費用後進入進口國時,應享受與進口國國內產品同等的待遇。

(4)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的國民待遇原則。

烏拉圭回合談判將國民待遇原則從貨物貿易擴展到服務貿易。在WTO的《服務貿易總協定》中,國民待遇的內容並沒有像最惠國待遇那樣包含在普遍義務和原則中,而是以具體承諾的形式出現。

《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只要不違反本協定的有關規定並符合承諾減讓表中的條件和要求,壹成員在影響服務供應的所有措施中給予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於給予國內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

由於服務貿易和商品貿易的差異及其自身的復雜性,兩者之間的國民待遇要求有很大不同。《

《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壹個重要特點是,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不作為普遍義務,而是作為對各個部門或分部門開放的具體承諾,讓差異較小的國家盡快達成協議。不能強迫發展中國家開放其難以開放的服務市場,否則會增加其在服務貿易和國際收支中的負擔,這與《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宗旨是相違背的。因此,服務貿易中的國民待遇是建立在WTO成員在平等基礎上通過談判達成的協議基礎上的,根據協議在不同行業不同程度地實施國民待遇。此外,在服務領域實施國民待遇原則應以“互惠”原則為基礎,但這種互惠不應是絕對數量上的“互惠”,而是滿足不同發展水平國家需求的“互惠”。

(5)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領域的國民待遇。

《知識產權協定》第3條規定,各成員為保護知識產權而給予其他成員國民的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本國國民的待遇。《知識產權協定》規定,該協定涉及的國民待遇應與巴黎公約(1967)和伯爾尼公約(1971)規定的壹致。《巴黎公約》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在保護工業產權方面,《巴黎公約》成員國也必須將給予本國公民的待遇給予其他成員國的國民,不存在對其他成員國國民的歧視。此外,這壹原則還意味著成員國不得要求對等保護。如果壹個成員國的專利保護期比另壹個成員國的專利保護期長,則前者無權在其法律中規定後者的國民在該國只享有後者的法律所規定的保護期。

《巴黎公約》還規定,任何成員國不得要求其他成員國的國民在該國擁有永久住所或營業所,才能享有合法的工業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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