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加強考勤管理,維護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班,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內不得擅自離崗。外出辦理業務前,必須征得部門負責人的同意。
3.周壹至周六為工作日,周日為休息日。公司機關周日及夜間值班由辦公室統壹安排,市場部、項目技術部、投資發展部、會議中心周日值班由各部門自行安排,經分管領導批準後執行。如需周日或夜間加班,由各部門負責人填寫加班審批表,報分管領導批準後實施。值班假期由公司安排。
第四,嚴格請假和銷假制度。員工在1天內(含1天)因私事請假的,由部門負責人批準;3天以內(含3天),由副總經理批準;超過3天,報總經理批準。副總經理和部門負責人的休假應由總經理批準。請假的員工會在完成工作後向審批人取消請假。未經批準擅自離職者,按曠工處理。
5.工作時間開始後5分鐘至30分鐘內到達工作崗位的,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處罰。提前30分鐘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處罰。
六、1月遲到、早退累計三次,扣5天基本工資;累計3次以上5次以下的,扣除基本工資10天;累計5次以上不滿10次的,扣除當月15天的基本工資;累計超過10次的,扣除當月基本工資。
七、曠工半天,發當天的基本工資、底薪和獎金;每月曠工1天的,扣除5天基本工資、效益工資、獎金,給予警告處分;每月曠工2天,扣10天基本工資、效益工資、獎金,記過1次;壹個月曠工3天,扣除當月基本工資、效益工資、獎金,記大過1次;每月曠工3天以上6天以下的,扣除當月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留用察看,從第二個月起發放基本工資;每月曠工超過6天(含6天)者,予以辭退。
八、工作時間內,禁止打牌、下棋、與他人聊天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違反者按當日曠工1天處理;當月累計2次的,按曠工2天處理;當月累計3次的,按曠工3天處理。
九、參加公司組織的會議、培訓、學習、考試或其他團隊活動,如有事請假,必須提前向組織者或領導請假。在規定時間內未到崗或早退者,按本制度第五、六、七條規定處理;未經批準不參加者,視為曠工,按本制度第七條規定處理。
10.員工按規定享受探親假、婚假、產假、產假時,須持相關證明文件報總經理批準;未獲批準者,按曠工處理。病假期間只給員工發基本工資。
十壹、經總經理或分管領導批準,決定節假日加班或值班的,每天補貼20元;加班或夜間值班的,每次補貼10元;節假日值班,每天補貼40元。未經批準,值班人員不得空崗或遲到。如有空崗,視為曠工,按本制度第七條規定處理。有後來者的,按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辦理。
十二、員工考勤,由各部門負責人監督檢查,各部門負責人要公正考勤,認真負責。如果有任何員工遲到、早退或曠工,將受到兩倍於被處罰者的處罰。凡按本制度第五、六、七條規定處理的員工,取消本年度先進個人的評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