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是指黨政機關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在公開信息前,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是否涉密進行甄別,以確認信息是否應該公開的整個行政活動過程。
第二條 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實行黨政主要領導負總責屬第壹責任人、分管領導組織協調負領導責任,責任部門負責實施負具體責任,專門審查人員負責把關審核負直接責任,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的管理機制。
第三條 各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本機關、單位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依據、程序、崗位責任和獎懲措施,確定分管領導,明確責任部門,指定審查人員。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的審查人員負責對信息公開的日常保密審查和送審工作;根據授權依法界定國家秘密事項,決定相關信息能否公開;及時登錄相關網站、網頁檢查本機關(單位)發布的相關信息,發現涉密信息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五條 各機關、單位應當依據《保密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有關機關頒發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及《三臺縣保守工作秘密規定》制定本機關、單位的涉密事項壹覽表,並作為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依據。
第六條 各機關、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應當按照初審、復審、批準三個程序實施。
1.初審。由本機關、單位信息文件的起草者(制作者)和辦公室具體實施。初審的主要內容是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必要性、準確性、信息來源、公開方式、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即其合法性和信息格式、質量等進行審查。並對免於公開政府信息密級確定的準確性、保密期限的規範性進行審查。
2.復審。由本機關、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及其負責人負責對初審的結果進行復查,查清應予公開的屬性,不予公開的理由和依據;分管領導對已審核情況做把關審查。
3.審批。由本機關、單位的主管領導或密級確定工作責任人負責,對初審、復審意見作出公開或不公開的最終決定。批準人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最終結果負領導責任。
第七條 保密審查的過程和結論應當有文字記載並予以妥善保存。記載內容應包括公開事項的名稱、載體形式、公開方式、公開日期、內容摘要,初審、復審、批準的意見和批準日期(將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表及信息原件存檔備查)。
第八條 對擬公開的信息本機關、單位不能確定其能否公開時,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送有關主管部門或縣國家保密局進行審查和確定。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有爭議的,提請縣國家保密局或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受理審查的機關應當在雙方商定的時限內及時給予答復,逾期不能答復的,應該及時說明原因。
第九條 送審信息或其載體,應當按照國家秘密載體的相關管理規定進行制作、存儲、傳遞送審。
第十條 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得公開。未經解密的信息不得公開、未經保密審查的信息不得公開、公開與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開。對公民、法人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凡涉及到國家秘密的信息均不予公開。機關、單位對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把關不嚴造成泄密的,或者應當送審而不送審造成泄密的,由承擔保密審查的人員負責;經承擔審查工作的主管部門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確認可以公開而造成泄密的,由受理審查的部門負責;受理審查的部門逾期不予答復又沒有說明原因而造成泄密的,應當由受理審查的部門及其承辦人負責。
第十壹條 縣國家保密局要加強對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的指導、監督,及時通報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情況和存在的問題;適時組織開展保密檢查,通報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見。
第十二條 嚴格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考核獎懲制度。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應當納入信息公開工作的考評內容。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落實情況,應納入機關、單位保密工作領導責任制的考核內容。對未發生泄密問題的所屬部門或下屬單位的相關人員應當定期給予表揚或者獎勵;在信息公開工作中發生泄密事件的,對負有直接責任或者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相應的政紀和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