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文件與國務院文件對廣告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範圍的規定並不完全壹致,這種差異可能造成征費企業界定較難、征費規模大幅縮小等問題。稅務機關作為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主體,應深入研究廣告業業態,按照“暫時維持、逐步縮小”的處理原則,科學設計相關規定。
《國務院關於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10號,以下簡稱10號文件)出臺,規定“廣告領域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範圍嚴格限定在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廣告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範圍明顯收窄。
10號文件規定與現行財稅文件規定尚存在差異。稅務機關作為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主體,應及時研究應對措施,積極穩妥地做好征收範圍調整工作。
財稅文件與國務院文件對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範圍的規定存在差異
文化事業建設費開征於1997年。《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的若幹規定》(國發〔1996〕37號)從拓寬文化事業資金投入渠道角度,規定從1997年1月1日起,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報紙、刊物等廣告媒介單位以及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按經營收入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2000年《國務院關於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幹經濟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41號),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財政部、中宣部《關於進壹步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幹經濟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6〕43號),均再次重申上述規定。10號文件沿用了上述國務院文件表述,但對征收範圍作出了“嚴格限定”。
財稅部門從規範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管理出發,陸續下發了不少文件,至今仍適用的主要有三個。壹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這是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基礎性文件,規定繳納廣告業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繳費人應當繳納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和規定的費率計算。二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代理業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353號)。規定將廣告代理業務納入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範圍。三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通知對“營改增”後文化事業建設費上位法缺失作出補充,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綜上,財稅文件對征收廣告業文化事業建設費,是以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銷售額為基數計算繳費金額的,服務主要包括提供廣告代理和廣告的發布、播映、宣傳和展示服務等。財稅文件是在仔細切分廣告服務稅目的基礎上,按服務的“性質”征收,與國務院按“單位”屬性征收存在壹定的差異。正因為這些差異,廣告行業對於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壹直存在爭議。
執行10號文件稅務機關可能遇到的問題
無法準確認定廣告企業身份。2004年行政許可法實施以後,從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壁壘被逐步打破,除事業單位仍需向工商部門申請廣告經營許可證外,企業從事廣告業務,直接申請工商登記,在經營範圍中列明“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字樣即可,企業在主業之外也可兼營廣告業務。
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信息,2013年全國有廣告經營業務的企業45萬家。其中哪些是廣告媒介單位,哪些是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沒有權威定義,稅務機關也難以準確界定。並且,廣告企業身份是隨所從事的業務隨時變化的。比如,如果企業與出租方簽訂3年的戶外廣告經營權合同,該企業在3年內就是戶外廣告經營企業,3年後沒有再簽訂合同,該企業的身份就變化了。可見,對於如何確定廣告企業的身份,需要作出進壹步規定。
清晰劃分廣告收入存在困難。壹般來說,廣告媒介單位是指傳統意義上的四大媒體,即廣播、電視、報刊、雜誌。但是,電影以及互聯網、自媒體等新興媒介形式已逐漸占據市場,並呈現良好的發展態勢。對它們如何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目前還存在不同的理解,稅務機關在征收時難以準確把握。如電影的貼片廣告費,有的是制片方收的,有的是影院收的,企業可能將其計入發行收入和播映收入而未計入廣告收入,稅務機關也就無從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個人通過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發布廣告,多數將收入作為勞務報酬處理,而不作為廣告收入,也給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管帶來難題。
稅務機關應適時調整相關規定
暫時維持現有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範圍。1997年以來,稅務機關在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上積累了較多經驗。“營改增”試點後,針對國稅機關接管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存在底數不清、情況不熟的實際情況,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壹些補充文件,延續和明確相關政策,如計費依據仍維持含稅價款,計算方法為差額,允許扣除含稅的價款等,確保收費規模既不增加,也不減少,並強化了納稅人的繳費義務。考慮到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已納入正軌,從穩定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規模、便於稅務機關征管出發,筆者建議可對廣告業 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範圍暫時維持現狀。
明確界定、逐步縮小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範圍。財稅部門應清晰界定征費的單位範圍,根據其提供廣告發布取得收入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建議將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範圍明確為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刊物、互聯網和電影等廣告媒介單位以及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按提供廣告發布服務取得銷售額的3%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廣告企業從事廣告代理服務不直接從事廣告發布,對其是否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對這個壹直有較大爭議的問題,財稅政策應適時作出明確規定。比如,對於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應限定為取得戶外廣告登記證,並直接取得廣告發布收入的廣告企業,不包括代理戶外廣告的代理企業。個人也應排除在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範圍外。按照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個人包括自然人與個體工商戶,對個人提供的廣告服務不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符合國家對小微企業減輕稅費負擔的總體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