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廠環境保護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在整個生產過程中堅持清潔生產和汙染控制的原則;貫徹汙染物達標排放和汙染物總量控制的原則;堅持把環境保護作為評選先進技術的必要條件,實行壹票否決制。
第二條環境保護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行政首長是環境保護第壹責任人。
第三條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環境保護管理人員,掌握生產技術和生產運行狀況。
第二章環境監測工作
第四條環境監測應根據公司下達的環境監測計劃每年進行壹次。監測中如發現超標,應按照程序文件要求及時通知相關部門,不得擅自減少或停止監測頻次。
第五條上月環境報告書應於每月三日提交。
第六條除常規監測外,生產辦公室還應承擔突發汙染事故的應急監測。
第七條排放汙水和大氣監測應當外包。
第三章環境保護工作日常管理
第八條環境保護工作應當納入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實現全過程、全天候、全員的環境保護管理。在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的同時,必須包括環境保護工作。
第九條積極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環境保護知識,提高全體員工的環境意識。重點宣傳“4.22地球日”和“6.5世界環境日”。
第十條完善環境保護基礎信息。
第十壹條加強對外來施工單位施工作業的環境管理,承擔環境保護設施施工的單位必須持有上級或政府主管部門的施工許可證,施工過程中防止汙染,並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遇有植被破壞,施工單位應采取恢復措施。
第十二條汙染防治和三廢資源綜合利用:
(1)對生產中產生的“三廢”進行回收或處理,防止資源浪費和環境汙染。對於暫時不能利用,必須轉移到其他單位利用的“三廢”,必須經公司安全環保部門批準,並逐級嚴格履行審批手續,防止汙染轉移造成汙染事故;
(二)開展節水減汙活動,采用壹水多用和循環用水,提高水的綜合利用率;
(三)在生產過程中,要加強檢查,減少跑、冒、滴、漏現象。維護過程中清理的汙染物應妥善收集和處理,防止二次汙染。維修過程中移除的受汙染設備和材料應進行處理,以避免汙染轉移;
(4)生產中,如因突發事件導致排汙異常,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防止汙染擴大,並及時向公司安全環保部報告,做好協調工作;
(5)對有揮發性和異味的物品,應采取措施防止揮發性氣體汙染環境或產生異味,避免環境汙染或異味擾民;
(6)在生產、停工、檢修過程中產生噪聲和振動的地方,應采取消聲、隔聲、防震等措施,使噪聲符合標準。
第四章建設項目環境管理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應當積極推行清潔生產,采用清潔生產技術。
第十五條因設計原因造成建設項目汙水排放不達標的,設計單位除負責設計外,還應負責免費修改設計,直至汙水排放達標,並承擔在此期間因汙水排放不達標造成的排汙費和汙染賠償。因施工質量原因導致生產設備汙染治理不能正常運行的,施工單位應當免費限期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在此期間發生的環保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五章環境保護設施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辦公室應將環保設施管理納入設備統壹管理。
第十七條環保設施需要檢修或臨時修復時,應對其處理或產生的汙染物制定應急處理方案,並報公司安全環保部批準,以確保汙染物得到有效處理和達標排放。
第六章環境汙染事故管理
第十八條汙染事故是指由於經營者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突發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的影響,導致環境受到汙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和人民財產遭受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汙染事件。事故按照* * *局《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汙染事故分類按國家汙染事故分類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汙染事故發生後,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控制汙染事態的發展,並立即報告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事故調查(不遲於2小時),事故報告或簡報應在12小時內報告公司安全環保部。 公司安全環保部應對事故分級負責,逐級上報,並按照相關事故處理規定接受處理。
第二十壹條所有外來施工承包商,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雙方應明確規定環境保護的要求和規定,主管部門應對施工隊伍進行監督和檢查。如發生汙染事故,壹切後果由責任方承擔。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集團公司、管理局、* *公司、工業公司相關規定不壹致,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由生產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